國稅局指出,若納稅人選擇與其配偶分別辦理結算申報,則由配偶 一方設籍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僅能從配偶申報的所得中扣除, 不可從其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且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所謂購屋借款利息特別扣除額,是指房屋要 登記為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所有,申報年度於該址辦 理戶籍登記。
若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情形,就可將付給銀行的購屋借款利 息金額,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後的餘額,每一申報戶在三○萬 元限額內,列報購屋借款特別扣除額,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國稅局強調,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借款利息,必須納稅人及其配偶 為同一申報戶才准予扣除。所以當納稅人結婚當年度,選擇與配偶分 別辦理結算申報時,配偶一方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則無法從綜 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