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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4/06/18的日記
作者: Jasmine 日期: 2004.06.18  天氣:  心情:
我想讀法律應該要有很強的邏輯判斷能力..但是我不是讀法律的..但是柯老師教導給我一個很重要的思考方向..就是錯的自始至終都是錯的..沒有補正的問題..我覺得蠻有道理的..
就這個協商可能性來說..協商程序中可以協商的部分.可從『罪』、『刑』、『程序』這三個方面來思考..
『罪』可以協商否?
我想大家應該知道刑法是採嚴格的『罪刑法定』..既是法定之罪..有嚴格的法定構成要件及犯罪事實..事實就是事實..豈有可以討價還價之理..
而且..協商程序是屬有罪協商要以被告認罪為基礎..事實是既存的也予以"承認"..沒有自白的問題..持有.吸食.販賣.這些都是事實..怎麼可以協商?
那位警大法律系畢業的網友說的告訴乃論之罪可以協商?我感到有很大的疑問..
既然是"有罪"才能聲請協商判決..那..即使是屬於告乃之罪..既然被告承認有罪了..那再協商"罪"的部分是否有點無聊..比如說傷害罪好了..重傷.輕傷都有存在事實..也有認定的標準..可以協商由重傷害變成輕傷嬤?.那檢察官一定會說.ㄟ.你們兩個不要莊孝維..浪費我的時間..*^_^*
至於故意.過失是量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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