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有效期限
分手有效期限,指的到不是分手這件事在多久之內成立,分手就分手了,大部分的分手,除了難得的破鏡重圓,往往是永久成立。
但是分手這件事,不會永久對我們有意義。
很多時候,一個人、一件事、或者僅只是一個念頭,就可以讓「與某個人分手」的這件事,拋到九霄雲外。你也許還記得曾經與某個人談戀愛的熱切繾綣,但卻早就忘了分手當時的悲傷、沮喪或者不痛快。
可是,那究竟是多久?一個人、一件事或一個念頭使得我們的心態瞬間轉變的那個時機的到來,究竟得等候多久?
仔細想想,真正折磨人的,不是分手前的躊躇反覆與猶豫,不是分手當下情緒崩解的徹底失序,而是分手之後,眼看著事實已經成立,但我們的心情似乎還落後著進度,遲遲無法接受,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解讀。
「如果你是珍妮佛安妮斯頓,你會去看『史密斯任務』這部電影嗎?」朋友這麼問。這真是個好問題。如果我是珍妮佛安妮斯頓,我想我應該會搬到一個看不到任何有關「史密斯任務」的海報和廣告的地方吧,我想我沒辦法看著我曾經愛過的而現在已經不在我身邊的人,出現在以我為中心方圓百里之內的地方,更遑論是以這樣俊俏帥氣的姿態,而且還是和另一個人女人在一起,更遑論,有人說,那個女人就是導致我們分手的原因。
然而前提是,我曾經愛過他,而且分手之後還愛著他。
喔不,或者不必這麼明確,只要我還陷在不知道究竟還愛不愛他的迷惑裡,只要我尚未到達那個清楚知道已經不愛他的階段,只要他的話語和身影依然莫名其妙地佔據我全部的腦袋,只要,分手這件事的所有負面效應還深刻地在我身上運作:吃不下、睡不著、懶散頹廢、每隔五分鐘想重修舊好、再隔十分鐘又打消念頭……,我知道分手還在持續對我產生意義,我知道我還在分手的有效期限裡。
迅速投入另一場戀愛很少能俐落地終結與某個人分手的有效期限,往往只是歹戲拖棚罷了,因為分手的意義持續發酵,始終不曾終止,一個字寫成一個句子,一個句子延伸出一篇文章,只要幾秒鐘的時間就可以蔓延成一面牆的塗鴉,然後你稍事回神,變成一個帶著兩個分手有效期限的女人,情緒互相交雜,理也理不清。
你知道嗎,神奇的是有時一覺醒來就沒事了,就像發燒一樣,昏睡了好幾個晝夜之後,突然有一天清晨,你聽著窗外的蟲鳴鳥叫,張開眼,覺得自己好了,知道自己好了。在這什麼事都說不準的世界裡,只有一件事是確定的,那就是,無論多久,有效期限總有一天要結束。
到時候,上班的路途中你不需要再繞道而行,只為避開那個用了他名字當中的一個字作為店名的商店,你可以在心裡字正腔圓地朗誦他的名字,卻當那是歷史課本裡的人名一樣,認得,但再也沒感覺,你不在乎也不再追究他的現況,你也不急著發展自己的下一步,搞得像是一場狼狽的賽跑一樣。
到時候,看不看「史密斯任務」都是其次了,因為你開始有想吃的東西、想看的書、想買的衣服、想逛的街、想認識的人,當然,也會有想看的電影,又何必非是「史密斯任務」不可。
於是你不疾不徐,安步當車,知道分手的有效期限,就在剛剛,已經全部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