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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該有的法律常識 12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女孩該有的法律常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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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女孩該有的法律常識 13
作者: 武飛~法律小幫手 日期: 2006.05.24  天氣:  心情:

二、就業歧視~~~~`工作方面


56.女性員工和男性員工薪資不同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五條明定: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倘若妳的公司有「男女同工不同酬」的性別差別待遇,那麼公司已明顯違反上述的規定,根據勞基法第七十九條,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鍰。即使妳所待的公司不是勞基法規範的行業,那麼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五官、殘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雇主若違反此規定,按就服法第六十二條,將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現在大部分縣市都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根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認定就業歧視,得邀請相關政府單位、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目前除澎湖縣、新竹縣與基隆市外,大部分縣市均設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因此,妳可至當地縣市政府所設置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針對公司這種不合理的待遇提出申訴。


57.懷孕或結婚被迫離職


懷孕或結婚被迫離職亦算是就業服務法所認定的一種就業性別歧視形態。懷孕或結婚並非雇主解僱員工的正當理由,因此妳可以不必理會公司的要求而繼續工作。即使,妳初入公司時,與公司簽訂的工作契約中有明定懷孕或結婚必須自動離職的條款,該條款亦無效;因為依照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該條款已違背人民結婚之自由、違背社會之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所以無論如何,妳都有權繼續保有這份工作。妳可以向縣市政府所設立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反應工廠(公司)這種不合理的要求。


58.再怎麼努力都升不到主管


妳與其他男性同事的資格及條件皆相當,但老闆卻僅因性別刻板印象的因素,只拔擢男性同事為主管,獨漏掉妳;這已構成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的升遷性別歧視。根據就服法第六十二條,老闆將被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不過,按照現行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員工要申訴雇主就業歧視,員工必須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妳若想為自己伸張公義,向縣市政府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申訴公司有性別歧視的升遷政策,妳就有責任去蒐集能證明公司性別歧視的證據。對員工來說,蒐集性別歧視證據的過程不僅困難重重,而且其心理往往要承受相當大的壓力。此外,就算舉證成功,雇主與公司所受的處罰不過三千元至三萬元的罰鍰。因此,員工針對性別歧視提出申訴的意願相當低。


期待兩性工作平等法


鑑於此,現在進入立法院審議的「兩性工作平等法草案」針對就業歧視案件之處理,作了一些改變:首先,舉證責任由員工身上轉換至雇主身上,也就是說若員工主張雇主有就業歧視之作為,則雇主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其作為並非出於就業歧視;其次,罰鍰金額也將提高,而目前草案所定之金額為五萬到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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