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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上班族必看喔有關你ㄉ遣散費ㄋㄟ
作者: 小喬 日期: 2010.12.23  天氣:  心情:
我們曾經遇到一位電視台編譯,公司解雇她,卻只要給她一個月的薪
水當離職金。公司說,如果她一定要按勞基法領取她三個半月的資遣
費,就要在離職證明上寫她是被資遣,而非自動離職。
當事者猶豫不決,差點上當。
好在她來找我們,我們向她說明勞基法的規定:

1.她工作了三年八個月,可以要求3.66個月的平均工資
(計算方式為 3+8/12) 作為資遣費。

2.若公司要她立刻離職,還可以要求一個月薪水做為「預告工 」。

3.員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服務證明書應以工作期間、工作職務與工資為主,不需註明離職理由。


上班族協會影印了法條讓她帶回去給公司。
人事部門看了,自知理虧,便乖乖的發給她應有的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可見上班族們必須讀一讀勞基法,知道自己的權益,才不會隨便被嚇到,
平白被欺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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