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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3/10的日記
作者: 韓金恩 日期: 2008.03.10  天氣:  心情:
工作已經很累了!沒想到前夫的媽打電話來我的公司說這禮拜三、四沒辨法讓我帶小孩回來我這。這也就算了!還跟我提小孩生活費的事。說小孩是我跟我前夫要共同扶養的,所以我必需要拿小孩的生活費出來。不然就要去法院對我提出告訴。難道真的是我上輩子欠他的嗎?這到底是為了什麼?利用小孩來跟我索取生活費?我又不是好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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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1-19 08:57
他, 49歲,新北市,建築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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