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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金管會糾正銀行業不公平規定
作者: Louis 日期: 2013.05.24  天氣:  心情:
請金管會糾正銀行業不公平規定

金管會民意電子信箱 <fscmail@fsc.gov.tw>
2012/10/19
寄給 我
*本信件由系統自動發送,請勿直接回覆本信件,如欲再次來函請至本會民意電子信箱填寫寄發。
(*This is an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email. Please do not respond by using the "reply" function. )

親愛的路易斯先生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Dear 路易斯 sir/madam, The FSC responds as follows regarding the matter at hand: )
案件編號(Ref):201210I00284
案件主旨(Subject):請糾正銀行業不公平規定如內容
案件內容(Description):請糾正銀行業不公平規定如下內容:
國內全體銀行業現有規定:存摺類存款,日餘額不滿一萬元者,不予給息,實屬不公平,因為貸款餘額,償還到剩下不滿一萬元者,仍需計付給金融業利息,此一不公平規定,請 貴會予以糾正,以符公平正義,謝謝
主辦單位(Matter handled by):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處理情形(Action):
您好:
有關您申訴銀行訂定存款起息點一事,謹答覆如下:
按現行銀行法除第六條規定之支票存款為不計利息之存款外,對其他存款如何計息並無規定,而係由各銀行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五(八)有關金融業應事先在契約或類似書面資料中,向存款人揭示利息之計算方式、起息點或停息點等資訊規定,事先與存戶於相關存款契約等約定。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並兼顧市場公平競爭,本會並於97年3月25日以金管銀(三)字第09700027400號函規定,凡設有起息點之銀行,應於契約中以加大、加粗或特殊明顯字體載明起息點金額,並載明上開金額變動時,告知客戶之方式,便於消費者知悉,且應於變動60天前告知客戶。同時亦請銀行公會將各銀行對存款起息點之辦理情形,定期更新彙整公布於該公會網站之消費者專區,以利消費者查詢與比較,選擇對自己最具優惠條件之銀行往來。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健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敬啟
發文字號(Message number):銀局(合)字第1010033646號
發文日期(Date):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敬啟
From: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地址: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
Address: 17F,. No.7, Sec. 2, Xianmin Blvd., Banqiao Dist., New Taipei City 22041, Taiwan
電話:(02)8968-0899
Tel: +886 (02) 8968-0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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