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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轉..保護令不是免死金牌
作者: 大自然 日期: 2013.03.03  天氣:  心情:



https://www.facebook.com/home.php#!/photo.php?fbid=433087090105573&set=a.107103032703982.15930.100002128582977&type=1
又是個腥聞祭者慣用的標題殺人法

"警太被動 保護令反奪命 妻遭夫斬頸亡"

我節錄報紙新聞內容後,稍稍加以編排如下:
⋯⋯
===================

黃妻到派出所通報 "言語家暴" ,警方立即檢視她身上有無傷勢,確定未受傷後即製作筆錄,並替其聲請通常保護令,保護內容為要求黃嫌勿到其工作場所騷擾

當時評估黃妻狀況,還建議她可聲請多項具體保護項目,包括「不能對其與孩子暴力相向、不得言語恐嚇」等

但她礙於面子和盼有個完整家庭,並未採納,「她未遭其丈夫毆打,不需進行強制安置,過程並無疏失。」

黃妻報完案約2時30分自行返家,下午3時30分,黃妻再與丈夫爆發口角

她不甘受辱,手拿保護令聲請書嗆:「你沒路用啦!去死一死好了!
她不甘受辱,手拿保護令聲請書嗆:「你沒路用啦!去死一死好了!
她不甘受辱,手拿保護令聲請書嗆:「你沒路用啦!去死一死好了!
她不甘受辱,手拿保護令聲請書嗆:「你沒路用啦!去死一死好了!

黃嫌大怒,拿起桌上檳榔刀往妻子頸部狂砍一刀.....

==================

我們先來看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網頁中有關保護令說明:
http://www.ksc.moj.gov.tw/ct.asp?xItem=68976&ctNode=25783&mp=021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分為一般通常保護令、一般暫時保護令、緊急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或是警局得向法院提出聲請保護令,經過法院斟酌相關資料及證據以後,認為已經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也繼續受害之危險,法院就會發出暫時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只是為急迫危險的狀態能夠立即排除而核發。

至於是否仍有家庭暴力行為,還要由法院作進一步的詳細調查和審理,若確有家庭暴力行為,則法院會核發一般通常保護令。

另外有一緊急性暫時保護令:是當事人處於急迫危險時,可以聲請的保護令。聲請權人為檢警單位、主管機關,當事人無法聲請,法院於接受申請後四小時內就可以核發。

------------------------------------

也就是說:

一、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可申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二、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如有未達急迫危險情況,但確有安全上之現實考量時,可向法院申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三、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保護令時,可向法院申請通常保護令。

================

而在此案件報導中從頭到尾都寫明了黃妻是遭受丈夫長久以來的 "言語暴力" 並非"肢體暴力",遭受家庭暴力未達急迫危險情況本來就是屬於通常保護令範圍。

警方也建議她可聲請多項具體保護項目,包括「不能對其與孩子暴力相向、不得言語恐嚇」等,但她 "礙於面子" 和盼有個 "完整家庭" ,並未採納。

由此報導看來,警方哪裡被動了?

是因為不接受報案嗎?
是黃姓夫妻長久以來的口角爭執不協調處理嗎?
黃妻有請求警方陪同返家嗎?

都不是!

警方甚至在受理報案時建議黃妻申請更多保護項目,是黃妻自己不願採納。

那警方何過之有? 警察到底何處 "太被動"?

是因為保護令尚未核發下來時,警方就該先把黃姓丈夫驅趕出家門?
是因為沒有確實犯罪發生時,警方就該先把黃姓丈夫上銬管制人身自由?

這些是警察該做的嗎? 而這些事情合法嗎?

還是因為警察沒有派人24小時保護黃妻?

報導中黃妻報完案約2時30分自行返家,至下午3時30分才發生這件悲劇。

所以很明顯的,黃妻一回到家並沒有生命危險,而是之後的口角發生時,手拿保護令聲請書當成免死金牌,嗆丈夫:「你沒路用啦!去死一死好了!」,才是促成黃姓丈夫氣憤殺人的最大因素。

所以造成此凶殺悲劇的主因是警方? 還是黃姓丈夫? 還是黃妻自己?

然而看到報紙的標題與內容,完全沒寫到家暴法條與處理程序該修改的地方,甚至把警察塑造成此凶殺案發生的主因。

=================

現在媒體新聞很擅長把警察塑造成苗頭讓大家去怪罪就好,反正一堆人討厭警察,這樣子的報導下,加害人、被害人的錯誤大家都不會去注意

民眾也不必去思考自己的法治觀念是否足夠,不必去瞭解法條程序哪裡不夠周全,也不用去要求政客及高層長官去更改有問題的法條程序,反正出事就是警察的錯、是警察防治不力就對了。

而且當警察講出真正的問題點時,只會被媒體記者寫成找理由狡辯、推卸責任,被上層長官或鄉民罵的更慘、更痛。

於是警察、甚至是公務體系,乾脆推個該死的基層罪人給民眾、政客、長官批鬥一下可以散場,免的自己說爛嘴又被罵賤,然後等下次發生再來重複一次。

這種媒體文化大家還看的下去嗎?

腥聞霉體,嗚呼哀哉、嗚呼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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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3-06-22 06:39
她, 50歲,California,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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