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調查,梁姓男子12年前和台籍婦人結婚,生了3名子女,為了維持家計到外地工作,省吃儉用,手機遺失也捨不得買,因較少返家,夫妻漸失和;去年梁妻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讓他頓失子女監護權,連帶喪失居留權。
一個多月前,梁被移民署查獲逾期居留,送往外國人收容所留置,並告知將遣送出境。
梁男趕緊向桃園地院聲明異議表示,他努力工作,賺的錢都寄回家,連休假都放棄,就是為了賺更多錢養育子女,因為很少回家,沒收到法院的通知,被查獲逾期居留後,已取得前妻諒解,並獲得子女共同監護權,每月要負擔3名子女扶養費3萬9千元,他以取得子女監護權聲請撤銷收容。
法官認為梁尚未達到「行方不明或逃逸」程度,前妻還作證,「他對小孩很好,子女知道爸爸不能回來都很難過」。
法官認定梁是盡責的爸爸,在取得子女監護權後,收容的原因消失,裁定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