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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山難國賠
作者:
捷客
日期: 2015.05.29 天氣:
心情:
只會抱怨政府不盡責 卻不檢討自己的行為 就是造成台灣問題的原因
我也有兒女 自然能理解父母喪子之痛
父母傷心之餘 怪罪南投縣政府搜救不力
還可理解 法官居然認同 判國賠二百多萬 令人難以理解
每天都有人失蹤 難道只要報警後 警消無法及時找到失蹤的人
數年後 此人屍體被發現後 也可控訴政府 索取國賠嗎
自由除了是權利之外 還有義務要盡
既然有行動的自由 就必須負起責任
登山者獨自上山 山區廣闊 地形複雜 走失了就怪罪搜救者 根本不合情理
山難國賠… 只能長嘆!
2015-05-29 02:05:56 聯合報 張炎銘/退休人員(台中市)
各大報頭版報導國內首宗山難國賠案例,看完報導,我只能長嘆!
發生山難,家屬拜託、感謝搜救人員都來不及,怎會提國賠訴訟?但家屬不但提國賠獲勝,在打官司的幾年間還賣屋成立基金會,從不爬山的人轉而投入完全不一樣的「面山教育」志業,這份毅力與情操令人動容。
反觀敗訴的消防隊,動員近五十名警義消、山青搜救,努力五十一天,有時還全身濕透、又濕又餓,能說他們怠於執行職務嗎?
國家賠償成立的要件必須是: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或過失,或者是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本案法院以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判國賠,也許有其依據,但以救難的規模,說「怠於」執行職務,似乎也難讓人理解。
我倒覺得整起悲劇是搜救者能力不足、判斷錯誤加上運氣不佳所致。這種錯誤與不足,歸因於怠於執行職務,消防隊就敗訴;若歸因於能力不足、運氣不佳,則家屬就敗訴;若更進一步,分析個別消防員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除了消防局敗訴外,換成該消防員要賣房子轉賠給賠償機關了。
任何救援行動現場情勢千變萬化,當下的任何決定以「事後諸葛」來檢驗,都會有值得檢討改進之處。消防員不是神仙,也會犯一般人會犯的錯誤,若救援失敗,就說怠於執行職務,可能失之嚴苛。但面對家屬提出洋洋灑灑的證據資料,一條年輕寶貴的生命殞逝,也必然要得到大家的重視。國賠勝訴,也確實引起社會重視。
任何遊樂場所,都有意外保險;登山,這種更具危險性的活動,為何沒有強制納保?若在申請登山許可時,也規定要「先保再上」,或許是除了「面山教育」外,制度面能再改進之處了。
希望,不要有山難。沒有人願意悲劇發生,若還要論斷龐大的搜救隊伍是否有犯錯到要國賠,則必然的反撲是:單獨一人登山難道不也是悲劇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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