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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誰有特權?
作者: 菊水軒 日期: 2008.04.19  天氣:  心情:
最近在遭遇一些事之後,發覺現在不只政治人物的話不可信,就連檢察官的話更不可信,因為你若信了就準備被檢察官給玩死。

之前有朋友遇到被鄰居控告性騷擾,但我那朋友有明確的不在場證明,還有人證能證明,結果檢察官當場就回說:你說人證就是人證?是你檢察官還是我檢察官?結果一審判一年四個月,後來上訴到二審,連同指控一審那檢察官,二審就改判....四年五個月,最後上訴到三審定讞,則是被判十五年七個月........其當初的罪不過就是性騷擾,之後就是控告檢察官而已。

而我另一個高中同學,因身份證遺失被詐騙集團拿去當人頭,後被檢察官傳訊到案說明,因當初有抓到整個詐騙集團的成員,結果在詐騙集團一致指證其就是首謀,而那檢察官既沒去做任何的查證動作,後又派人要脅說要三十萬來擺平此事,事情雖是有揭露出來,但卻被另一名檢察官用多項罪名起訴,而其他所有真正詐騙集團成員則通通無罪釋放。

現在則是最近發生的事情,當初檢察官自己同意准的假,且明知被告是患有精神疾病,不能接受任何刺激,所以檢察官自己准的假在第二次就可以用不同說詞給推翻,還可以身兼醫師在那說三道四,亂扣一堆莫需有的罪名進來,相同案件有人就可以多次請假,甚至從輕量刑。

而該名檢察官為了討好那前立委,還特意加重罪刑,還在庭上聯合原告來欺騙被告說:只要同意其所說就會撤銷告訴。結果卻不是那麼一回事,不但沒有撤銷告訴反而還加重其刑,試問:為什麼檢察官可以這樣知法犯法、胡作非為?

難道就只因為精神病患好欺負?因為精神病患不需要人權?還是因為他們擁有特權就可以愛怎麼幹就怎麼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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