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205694
 ★SKY峰「青龍」★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4/03/15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4/03/17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4/03/16的日記
作者: ★SKY峰「青龍」★ 日期: 2004.03.16  天氣:  心情:
要記住喔這裡的上架階段的時間切入點是指當你發現你的車被拖掉當時車主出現的那一瞬間為準若警察不理會你的呼喊才說你的車上架不能下了那是違法的喔可以告他.你可以打電話到110問該區的交通大隊分局然後找他們的隊長.不必客氣說若當你收到罰單.你會去繳 但你會去告單上簽名的員警刑法125條公務員濫權追訴處罰罪.第一條第一款和第三款.^^" 依照拖吊車作業規則拖車到達違規車輛時須按兩聲喇叭告知還要吹哨示警違規車主若沒有出現方可拖走若執行拖吊車作業時違規車主出現雖然車輛已經上架但車子若還沒有拖離開原停車位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必須放行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125 條 (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標籤:
瀏覽次數:168    人氣指數:168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4/03/15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4/03/17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