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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3/14的日記
作者: 小明 日期: 2007.03.14  天氣:  心情:
延續第五條
二、前款之外牆及屋頂未設有開口。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上,且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三、過廊為開放式或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為防火構成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過廊與二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三)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得免設。
前項第三款第三目之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接開向外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口設在屋頂或天化板時,設有寬度在過廊寬度三分之一以上,長度在一公尺以上之開口。
(二)開口設在外牆時,在過廊二側設有寬在過廊長度三分之一以上,高度一公尺以上之開口。
二、機械排煙設備能將過廊內部煙量安全有效地排至室外,排煙機連接緊急電源。
第六條供第十二條第五款使用之複合用途建築物,有分屬同條其他各款目用途時,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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