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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父債子還~不要怕~可憐的潘媽媽
作者: 紅番 日期: 2011.05.08  天氣:  心情:
潘媽媽拿出借據,老公愛賭又不工作,為了家計,她逼不得已向地下錢莊借30萬,三年欠款暴增成三百萬,又和親友借五百萬,還老公賭債。

潘媽媽揹上八百萬債務,唸國小的兒子知道媽媽辛苦,天天幫忙洗衣服,打掃家裡,大兒子也很爭氣,考上國立大學,半工半讀,減輕媽媽負擔,為了這兩個心頭肉,潘媽媽甘願把自己當外籍勞工,賣給雇主20年,拖地、打掃、當長工,還清欠地下錢莊的三百萬。

律師建議,地下錢莊月息十分是重利罪,報警告發,才是上策,也可以幫小孩辦理拋棄繼承,不用擔心債留子孫。

潘媽媽也可以聲請更生,由法院和地下錢莊協商還款金額,三個月還一次,最多還八年,欠款就可以一筆勾銷,但欠親友的五百萬,還是得還,母親節沒辦法吃大餐慶祝,但只要有寶貝兒子陪在身邊,再辛苦也值得

何謂"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
● 拋棄繼承(民法 第1174條以下)
繼承人得為繼承權之拋棄,一旦繼承人為繼承權拋棄之表示,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概與拋棄繼承權人無關。

● 限定繼承(民法 第1165條以下)
繼承人得限定以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如繼承遺產清償遺留債務而有餘,繼承人仍得保有剩下之遺產;倘遺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對於未受償之債務,繼承人無庸負清償責任。

總而言之,【拋棄繼承】就是拋棄往生者留下的所有財產與債務。
而【限定繼承】就是往生者留下的財產在清償債務後,若有剩下的財產,仍可繼承,若債務太多財產無法清償,也無須繼承者再掏腰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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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5-21 23:34
他, 45歲,台北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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