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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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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人權
作者:
櫻
日期: 2007.03.17 天氣:
心情:
看了"塵"的日記
讓我有所感觸
前陣子
一個長輩的朋友來電
說他的孩子被警察帶去問筆錄
原來他的孩子在深夜因不滿別人要超他車
結果用高壓瓦斯槍朝對方車子開槍
對方玻璃破碎
於是記下他車號報案
過程中
他一直強調他的小孩很乖
跟我們抱怨警察對他的小孩很兇
希望我們去幫忙了解一下
了解?
就我的了解
一個很乖的小孩,應該不會在深夜飆車
18遂在刑法上就不是小孩
他近距離朝對方開槍,破的可能是對方的腦袋
車子是改裝車
警方問筆錄時,他態度很差
因為對方一再強調
如果說真要勉強找他很乖的地方
就是他不是拿真槍或改造手槍
而是一支"外貌一樣"、"有殺傷力"、"使用鋼珠彈"、"填充高壓瓦斯"、"還好沒打死人"的玩具槍
而這種人
居然算很乖???
現在人沒責任感
一半以上是父母造成的
在我來說
人權
是給配稱為的人所擁有的
當一個人
做出正常人不會做的事或侵害別人的人權時
他就不配擁有人權
一堆"專門害死人家"的專家一直在討論受刑人或是加害者人權
那誰來同情可憐的被害者跟家庭呢?
有人主張
被害者自己要負責---那以後把錢都交出來,就不會被搶囉?
還有人說
警察是人民的褓母---要找保母請去幼稚園或托兒所
有點偏激
看到一個大好前程的未來女醫生
可能要一輩子活在陰影下
就感到氣憤
所以
當一個人只有外貌像人時
就不要跟人家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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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11-25 00:45
他, 47歲,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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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回覆說
[2007-11-26 08:05]:
我重新看了自己的日記
我想
我的重點在於台灣對被害人的保護遠不及加害人
時間:2007-11-25 00:45
他, 47歲,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11-25 00:42
他, 47歲,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11-23 17:21
他, 47歲,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
[2007-11-24 20:24]:
欸......重點是???
你這樣的觀念又何嘗不是先入為主?
時間:2007-11-23 17:21
他, 47歲,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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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3-24 16:19
他, 48歲,彰化縣,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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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3-20 20:12
他, 50歲,新竹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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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3-17 23:05
她, 27歲,台北市,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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