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圓與志豪相戀7年,兩人於大學畢業後,圓圓打算到國外繼續升學,在出國前一天,志豪邀約雙方的好友為圓圓在咖啡廳舉辦一個歡送派對,並在派對上向圓圓求婚,圓圓也答應並戴上志豪的求婚戒指。
然而在經過2年的進修後,圓圓於去年6月中時回國,卻發現志豪已另結新歡,圓圓感到很生氣,想告男友志豪通姦,但志豪卻主張說當時的婚約是無效的,於是在資料中與男友相戀7年圓圓面對男友志豪無情看待這常跑戀情換來絕情下是發出電子郵件求助於某網路上律師網站該如何讓無情男友付出代價?
逆天王者就以所知學以致用回敬ut網路聊天室這位取此律師暱稱卻沒本事公開分享所接真實案例反而以自身在女眼中視為可嫁積優股竟墮落利用上網時間優勢條件開私訊心態獵豔女卑賤三高男;代無三小路用的他化身扮演律師身份角色關愛當女人面臨公開訂婚另一半又另結新歡該如何討公道在此為參考囉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婚姻當事人之一方,無民法第976條得解除婚姻之事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參照民法第972、978、979條規定) 。
又民法第976條得解除婚姻之事由,譬如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故違結婚期約者,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受徒刑之宣告,生死不明已滿1年等等。
案例中,志豪在圓圓出國前歡送派對上,向圓圓求婚,圓圓答應,並戴上志豪求婚戒指,雙方應已締結婚約。
圓圓求學回國,其男友志豪卻另結新歡,如具有前述民法第976條得解除婚姻之事由,圓圓有權解除婚約;反之,志豪無得解除婚約之事由,理應依照2年前婚約約定與圓圓辦理結婚,然立法上考量,結婚是身分行為,無法強迫履行,婚約亦然;因此,圓圓無法強迫變心的志豪一定要履行結婚的約定,但圓圓得依據前述民法第978、979條規定,向志豪請求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之核給標準,實務上會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雖然賠償不能彌補感情創傷,但要往好處想,至少圓圓能在婚前認清長跑多年戀情男友志豪真面目,總比來日婚後受苦要來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