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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事訴訟與戀愛ㄉ交錯適用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9.05.10  天氣:  心情:

話說,
前幾天不知道在哪兒看到了一篇文章,
裡面只有一句話讓我印象深刻,
大意是「不愛我了,請不要讓我最後一個知道」!
昨晚洗澡時,突發奇想,
這跟我學得民事訴訟不就是一樣嘛!


先看看民事訴訟法(下同)第199條、第199條之1,


第  199     條
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
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
敘明或補充之。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



第  199- 1 條 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
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被告如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
義時,審判長應闡明之。


這2條ㄉ立法目的,
主要在於使法官善盡闡明義務,
使當事人能夠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
盡可能ㄉ就不明瞭、不完足或是不當ㄉ主張加以修正,
或由當事人所主張之過程中可得而知其可能之法律效果者,
請當事人提出,
法官也適度的公開心證、表明法律見解,
使當事人得以預測到不積極提出有利於己、或是正確之主張者,
將有導致敗訴之可能,
而不是在莫名其妙下就拿到一個敗訴判決,
徒然浪費到法院開了好幾次庭,
卻不告訴當事人該提出或主張者,
導致可能另外再提出一個訴訟.....
換言之,
就是要求法官於判決前,
協力當事人尋求平衡點上的法律,
兼顧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防免突襲,
使當事人更能信服,
並得以決定是否提起上訴,或是另外根據其他實體法上權利起訴!





在我ㄉ愛情認知裡,
其實不管是結婚與否,
如果對方不愛我了,
也沒什麼好強求,
更何況也是強求不來的,
何不放手,讓對方、也是讓自己解脫,
只不過,
常常遇到的情況是「當事人都是最後一個知道的」,
而且是由第三人所透露的,
這樣...
就等於民事訴訟法上,
法官沒對當事人為闡明,
闡明當事人間可能的不利益,
甚至可以比擬成,
法官已經下判決的,但是判決沒送給當事人,
可是卻對當事人生效,
當事人當然無法信服判決,
愛情也是這樣,
欺騙、沒闡明,
當然會讓人心裡很不是味...
「不愛我了,請不要讓我最後一個知道」!
就這樣....
也給我未來的另一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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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9-05-12 23:55
她, 46歲,宜蘭縣,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5-13 22:03]:

沒錯,
不愛就算了...
早點兒說最重要....

我需要ㄉ大概是好好ㄉ睡一覺....吧!

 
時間:2009-05-10 21:08
她, 48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5-10 21:13]:

嘿嘿...有沒有覺得我中毒了....

不過,
有時候對方如果說不要管太多,
或是說彼此不要太黏,
我會尊重ㄉ,
所以,有時候也不好意思問太多....
問太多、懷疑太多,不是連自己都很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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