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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洪案致死改凌虐
作者: 捷客 日期: 2014.03.08  天氣:  心情:
每個人聽到了桃園地院輕判洪案的消息,都可能會非常難過,然而我們不是法官,沒有參與審判的過程。
雖然每個人都認為洪仲丘死得冤枉 但是刑法是以無罪認定為起點,合理的懷疑無法作為審判的依據
被害人與檢察官只能上訴,期望二審會有更嚴厲地判決。

其實早在幾個月前 當洪案由軍法移送司法後,我即在此談到恐怕司法官的判決遠輕於軍法,可惜人微言輕 沒有人注意。
(請看 8/8/2013 日記: "在民意的強大壓力下,軍法官還可能重判被告。如今全案移送一般法院在法官在獨立審判之下,恐怕會更審慎地確保被告的人權。更何況刑法是以無罪推定為前提。以目前證據來看,恐怕任何法官皆無法判以重罪"。)

我當過兵,也有兒女,當然了解洪家家屬的心情。如果我的兒女在軍中被人虐死,我絕對不會原諒被告,而且會在有生之年完成報復的心願。畢竟殺人償命 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我才不會說些寬恕的話 期望得到別人假惺惺的認同。

天天喊真相,並沒有特別意義,因為任何事沒有一個人知道每個細節發生的真相。換句話說,喊真相只是不肯罷休的藉口而已。

在沒有法治的社會裡, 只能冤冤相報 報仇了事,但是在法治社會中只能訴諸法律。
法律是專業 有一定的程序,只要是獨立審判 不受政治與外界的干擾,我們只能服從法律的判決。訴諸民粹,並不能決決問題。

其實 洪家人應該在社會開始關注後,迅速地與國防部解決賠償問題,因為那時國防部已經承認疏失與過錯,從寬撫卹獲賠償絕對沒有問題,畢竟賠償才是最實際的。可惜洪家人受了社會運動者的鼓動,表面上贏了面子 卻失去了裏子。口口聲聲談寬恕,卻大聲批評與哭訴法院輕判與司法不公 。如果真的寬恕,何必在乎判決輕重呢?

法治是民主制度的基石,我們只能從制度面改善,無法期望每個審判都符合個人的期望。民主不是民粹,如果對審判不滿意,難道還要遊行抗議
公審法院嗎? 如果法律以民意為依歸 豈不變成政治掛帥了嗎 難道只要有人上街抗議 就舉行公投或成立人民法院 公審被告嗎?

我可以理解 也同意被害家屬有權高喊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但是不必一面談寬恕,一面要求嚴懲被告與哭訴法律不公。

致死改凌虐 刑期7年變6月

中時電子報 – 2014年3月8日 上午5:55

桃園地院輕判洪案,其中遭嚴厲指控凌虐洪仲丘的269旅禁閉室管理士陳毅勳,軍事檢察署原本依《陸海空軍刑法》「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死罪」起訴,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桃園地院變更成刑度5年以下的「上官藉勢凌虐軍人罪」,輕判6個月可易科罰金,更是讓外界譁然。
陳毅勳輕判 最大爭議
陳毅勳被控在洪仲丘送醫當天上午,命令包括洪仲丘在內的4名禁閉生密集進行操作波比操八式、交互蹲跳、開合跳,以及加強型伏地挺身多樣動作,違反國軍官兵基本體能訓練項目。
法院認為陳毅勳明知洪仲丘已2次反應無力施作,仍執意要求完成動作。不過,法院合議庭認為陳毅勳是在上午操課,中午之後洪仲丘仍可活動自如,並沒有熱衰竭或中暑的情況,應與洪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但家屬質疑,最後洪仲丘仍死亡,並非沒有因果關係卸責。

542旅長沈威志、副旅長何江忠、連長徐信正、副連長劉延俊、上士范佐憲、士官長陳以人等6人原本以《陸海空刑法》第44條「共同職權妨害自由、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懲罰」等起訴,最重可以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徐信正認錯 反判最重

桃園地院改以《刑法》第134條「公務人員假藉職務上之權力私刑拘禁」輕判,除徐信正最重判8個月外,其餘5人均判6個月,同樣受到外界議論。而徐信正最坦然面對疏失,卻被判8月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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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3-08 13:55
她, 94歲,台北市,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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