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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你應該瞭解的夫妻財產制
作者: sylian05 日期: 2006.04.17  天氣:  心情:
家庭版自從推出【家庭法律急診室】以來,經常收到讀者的詢問,日前有位讀者海倫來信詢問:她在91年4月買了一間房子,房子登記在海倫的名下,93年1月結婚,婚前婚後並沒有約定;如果日後離婚的話,那棟房子的財產權是否仍屬於海倫個人所有,而不是所謂的共同財產制? 
這是許多夫妻的疑問,【家庭法律急診室】特別在此一併解答。以海倫的案例而言,她婚前買了一間房子,登記在她名下,九十三年元月結婚,結婚前後都沒有約定要採用哪一種財產制度,因而擔心如果兩人離婚,如果是所謂的共同財產制,房子的所有權是不是還歸她所有?
其實,如果夫妻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度時,依法是適用法定財產制,不論婚姻關係存在與否,房子的使用、收益,都各歸所有,海倫大可不必擔心。
夫妻財產制讓人搞不清,主要是因為民國十九年立法時,民法親屬編採以夫獨尊制,歷經民國七十四、八十五年、及最近一次九十一年修正後,才趨近女男平等,只是沒遇上麻煩,不會去注意法律,是在所難免的事,加上舊法實施太久,一旦道聽塗說,新舊規定不混淆都難。
現行夫妻財產制在九十一年六月廿八日施行後,夫妻財產制分成法定財產制、約定共同財產制、以及約定分別財產制三種,除非以契約訂立夫妻採用什麼財產制,否則,絕大多數不約定的夫妻,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要注意的是,新、舊法時期的「法定財產制」意義,舊法的法定財產制,是指「聯合財產制」,而且把夫妻的財產分成「原有財產」、「特有財產」,很少人搞得清楚。
新法的「法定財產制」就簡單得多,是採「所得分配制」,直接規定「婚前財產」、「婚後財產」,一望即知。原則上,不論是婚前、婚後,夫或妻各自的財產,都歸各自所有。只是,婚姻關係一旦終了,參與剩餘財產分配的對象,只有「婚後財產」,也就是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的財產合併,加以清算分配的財產制。
至於「婚前財產」的所有權,夫妻本來就是各自所有、管理、使用、受益、處分其財產,對於債務,也是各自對他們的債務負清債責任。
搞不清楚夫妻財產制的最主要原因,是舊法的「聯合財產」,可以約定由一方管理,但是,沒有約定時,則由夫管理。此外,夫對妻的「原有財產」為處分時,雖然應得妻之同意,但為管理所必要的處分,不在此限。現在,這些條文都已經刪除,所有女性朋友大可不必擔心婚前的財產,會在婚後或是離婚時變不見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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