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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忙碌第一週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9.01.11  天氣:  心情:

新年上班的第一週,
忙翻了,
果然工頭是一種很累的事情,
所有的雜事都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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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生活中一個我很常被問到ㄉ問題,請不懂ㄉ人朋場好好看一下,可以增加基本常識:


馬小久騎著心愛的機車在鄉間小路兜風,好不快意。到了一個交岔路口,突然從左側來了一輛由邱禿頭開的計程車,雖然邱禿頭踩了剎車,但車頭還是撞到馬小久的機車車頭,機車因而倒地,使擋泥板破損,馬小久亦跌倒在地,手腳都受有輕微的擦傷。邱禿頭見狀趕緊下車,察看馬小久的情形,看到他受傷了,機車也有損壞,便說願意給他5000元做為賠償金,馬小久因為覺得沒啥大礙,且因為怕麻煩,所以就答應了。但因為邱禿頭今天尚未載到客人,手邊沒有足夠的錢,所以約好七天後由馬小久到計程車行拿,之後就各自離去,馬小久因覺得機車檔泥板破掉不好看,且邱禿頭已答應要賠償,就把車騎到機車行修理,至於傷口,為了省錢就回家擦擦優碘就好了。而邱禿頭上路後,覺得馬小久所受的傷勢輕微,機車的修理費也應該不多,懊惱不應該答應的太快,回到車行後,其他司機亦同聲附和,所以七天後馬小久依約到車行拿取賠償金時,邱禿頭反稱是馬小久騎機車撞他的,而且馬小久車未毀,人亦未受傷,而不願賠償他。馬小久見邱禿頭等人多勢眾,只好摸摸鼻子離開。回到家,馬小久想到要告邱禿頭,可是他不知道要告什麼,也不知道要準備什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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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小久可提起的訴訟有二,一為刑事部分,另一為民事部分:


一、刑事部分:
(一)身體傷害:
邱禿頭因為過失致馬小久受有手腳擦傷之傷害,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的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為告訴乃論之罪,所以馬小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之規定,在6個月內到警察局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或委任律師向地方法院提起自訴。至於應準備的資料至少應有診斷證明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如果馬小久沒去醫療院所驗傷或就診,那就很難證明他受有傷害。
(二)機車毀損:
另外,當時他沒有報警,沒有警察所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或相片,他的機車又已修好,如果又沒有人證,那要證明發生車禍的情形,就有困難了。至於機車毀損部分,因為刑法毀損罪不處罰過失犯,所以該部分沒有刑事責任可言。



二、民事部分:
(一)身體傷害:
馬小久可以向地方法院請求邱禿頭賠償因身體受傷所受的損害,依民法第193條、第195條之規定,包括減少勞動能力(如不能工作的損失,Ex.一個月薪水是40,000元)、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如醫藥費)的損失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Ex.因為受傷而受到痛苦的150,000元)等。
(二)機車毀損:
機車毀損部分,馬小久亦可請求邱禿頭給付修車的費用或因物毀損所減少的價額。
應準備的資料為:發生車禍的證據(同刑事部分)、診斷證明書、醫療費收據、修車的收據及有關身份、地位、收入等用以衡量精神慰撫金數額之資料。如果馬小久沒有去報警,也沒有就醫,無法提出發生車禍的相關事證及受傷暨因受傷支出費用的收據,又沒有人證,那法院就難以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須注意是應依民法第197條之規定在2年間(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或10年間(自有侵權行為時起算)請求。



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有明文規定。
又現行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職司審判的法官原則上不負調查證據之責,而由訴訟之當事人提出證據來證明所述為實在。
但是法諺有云:「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所以舉證攸關訴訟之勝敗,
證據的蒐集及保存應該慎重。
所以,個人建議要隨身準備可以拍照的器具,不然就要馬上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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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9-01-14 12:47
她, 46歲,宜蘭縣,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1-14 22:31]:

是ㄉ....

妳也新年快樂啊....

 
時間:2009-01-11 19:05
她, 48歲,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1-14 22:20]:

嘿啊...
不過,
我個人覺得叫警察最好!

 
時間:2009-01-11 14:40
她, 48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1-11 16:44]:

對啊!證據實在是太重要了....
而車禍案件無時無刻、隨時隨地都在發生中....
印象中某年年底,
單我一個人、一個月就拿到了近40件ㄉ調解成立!
不知道是趕業績,還是某一段時間常常發生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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