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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該有的法律常識 二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女孩該有的法律常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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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女孩該有的法律常識 3
作者: 武飛~法律小幫手 日期: 2006.05.05  天氣:  心情:
三、婚姻暴力
12.配偶間強暴
夫妻間的性行為可能構成強暴嗎?再重申一次,只要是違反妳意願的性交,就可以構成刑法上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即使對方是妳的男友、甚或丈夫。不過,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配偶間的強制性交罪屬告訴乃論罪。強制性交罪的法意所要保護的是女人對於性、對於身體的自主權,而非女人的「貞操」。提醒所有夫妻:另一半拒絕行房時,絕對不可以用強迫的方式;感情若走到這種地步,也許可考慮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13.被配偶毆打或精神虐待
別害怕!首先,他毆打妳,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普通傷害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重傷罪。其次,在民事上,他已對妳的身體權造成侵害,妳亦可對他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要求他負擔妳被毆打後在財產上與精神上所遭受的損害賠償。另外,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妳還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讓他不能接近妳。最後,妳還可以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向法院訴請離婚。要採取上述種種法律行動之前,切記蒐集證據是件至關要緊的事,包括被打後的驗傷單、他毆打、辱罵妳時的人證、物證(如紙條、錄音帶)。
14.被配偶限制行動自由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是,有的丈夫只是限制太太的社交機會,比方說儘量不讓太太外出,干涉她與娘家、親友的聯絡機會,他對太太的行動自由限制雖不致達到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刑事犯罪,卻足以構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認定的精神虐待。妻子可依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15.如何不讓施暴者靠近
過去女人被丈夫打,女人只能離家出走。現在有了「保護令」的制度,女人可以藉著公權力的伸張,而讓施暴者不接近妳。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分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二種,暫時保護令又可分成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與緊急性暫時保護令。違反保護令罪並非告訴乃論,而是公訴罪。刑度和普通傷害罪一樣,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6.離了婚仍遭施暴者不斷騷擾
前夫的騷擾若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如恐嚇不借錢要對妳與家人不利,則可在掌握證據後,報警處理、並向法院提出告訴。妳一定會有疑問:離了婚的騷擾與恐嚇算是家庭暴力嗎?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前配偶也是屬於家暴法所定義的家庭成員。因此,妳仍可檢具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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