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二天又出現了中指蕭的傳人,臉書上有數不清的連署斥責與人肉搜索,像野火蔓延般。估計不出三天,應該祖宗八代都會曝光,公開接受媒體、網路還有法律審判。唉,真是何苦來哉?
根據新聞的報導,某天救護車緊急載著病患就醫,在高速公路上竟然有人刻意擋道,不讓救護車優先通行。當時救護車開在國道三號南下路段從霧峰開往草屯,行車紀錄器拍下前方銀色轎車第一時間聽到喇叭聲就趕緊讓開,但接下來黑色車輛竟然充耳不聞,前面明明沒有車,硬是龜住超車道不讓,大搖大擺開在最內線,完全無視救護車在後面猛按喇叭,並啟動車外廣播呼喚:「TOYOTA的車主,0615,TOYOTA的車主,你太過分了喔。」
不管救護車駕駛怎麼說,黑色轎車都無動於衷,不知道是重聽?太過執著?還是根本在賭氣?總之接下來右方沒有其他來車,整個路段空蕩蕩,但這輛黑色轎車駕駛還是抵死不讓,這時救護車喇叭按得更急切。
看到右前方有車,黑色轎車還突然加速,並排開、擋住救護車去路,救護車不敢延誤救人時機,乾脆自己變換車道超車。此時攝影機拍到黑色轎車的車窗是全開狀態,也就是幾乎可以判定,救護車之前狂按喇叭,車上駕駛卻似乎是充耳不聞(或者可能真的聾了?)。
這段1分15秒的影片被火辣上網後,網友罵翻天,質疑怎麼可能沒聽到鳴笛聲,痛罵這樣刻意擋路的惡行,簡直比中指蕭還可惡。
關於這個案例可以分幾部分來看:
第一,針對佔用快車道阻擋後方車輛超車,可以依道路交通條例裁罰6千到1萬2千元,我個人建議應該罰到最高額,以儆效尤。
第二,病患如果因此延誤送醫不治,家屬可依法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外,檢察官也應該依據意外致人於死追究駕駛刑責,甚至將全車其他乘客全數列為共犯,理由是關於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同車乘客不阻止駕駛惡劣行徑,即可推定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
第三,網友進行人肉搜索揪出壞蛋,固屬正義感使然,發揮道德勇氣的行為,可喜可賀。然而,不論網路上的照片、影片、文字出現足茲識別個人分份的資訊,都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雖然實務上似乎尚沒見過有倒楣鬼真的因此惹上麻煩。
第四,網友在連署攻擊該駕駛的同時,不免可能使用情緒性的字眼。至於會否吃上公然毀謗的官司,就端賴法官的心態而定(註:「比中指蕭還可惡」大概還不構成侮辱或毀謗)。
也就是說,同樣是罵人是禽獸、人渣等等,可能有的法官認定符合毀謗或者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但也有的法官偏偏可能認為不過是一般口語,並未含毀謗或侮辱的主觀犯意,實務上的確有人罵人家豬或者狗之類並不算很嚴重的言詞,就很意外被判有罪的。
唉,豬狗何辜?我倒覺得這些動物都挺可愛的。試問法官們,罵人大象、花豹、貓熊又該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