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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3/24的日記
作者: 小松原巴洛克 日期: 2008.03.24  天氣:  心情:
二)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當事人當場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惟應將和解條件書面化,以避免事後反悔之糾紛。
三)當事人無法自行息事,請務必報警處理,不得擅自離開事故現場
二、傷亡車禍處理方式(一)迅速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將其送往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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