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買屋師分享遺產稅未繳清前規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其遺產稅未全部繳清前,不得就該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為權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等登記。
繼承比例!分單繳納遺產稅
該局指出,近日一位納稅義務人甲先生來電詢問, 其親人往生後遺留多筆土地由其兄弟2人共同繼承,但其弟因無現金致遲未繳納應負擔遺產稅,甲先生可否向國稅局申請按繼承比例分單繳納遺產稅,並於繳清應繼分稅款後,出售其可繼承部分之土地予土地開發商?
遺產稅未繳!不得分割登記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登記為「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其遺產稅未全部繳清前,不得為分割登記或為權利之處分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的滯納金利息後,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以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法定應繼分
甲先生雖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但只要全部遺產稅款仍未繳清,該遺產即不得為分割登記或為權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等登記;
公同共有
換句話說,甲先生即使已按應繼分應負擔的遺產稅繳納完畢,仍只能辦理土地的「公同共有」登記,在其弟尚未繳清應負擔之遺產稅前,甲先生仍然無法將該繼承土地出售移轉給土地開發商。
提出!納稅保證
該局進一步指出,前揭案例如果甲先生急於出售該筆土地,可提出相當之納稅保證,請國稅局就該筆土地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甲先生與其弟弟即可先辦理該筆土地的過戶登記,繼而出售該土地予建商,如此一來,弟弟可取得出售該土地之價金,用於繳清其應繼分之遺產稅,甲先生亦可達成出售土地之目的。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01)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判決共有物分割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取得土地,應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