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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m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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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3/10/25的日記
作者:
Jasmine
日期: 2003.10.25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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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收到一個案件..是個典型的刑法題目..有關"錯誤"的範圍..蠻有思考的空間..給大家想看看...
這個案件是個車禍過失致死案件.發生地點在三義的路段的台13線.甲生是個現役軍人.擔任駕駛兵職務.案發當時由南往北走.行經案發路段欲迴轉往南行駛.先行駛至南下車道旁空地.欲在到車進入南下車道.到車時.死者乙男駕重型機車從北往南行駛.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撞上到車的軍用大卡車摔倒受傷.甲將乙男安置於軍用大卡車旁等待救護車..此時案發地點車道的車都靜止.依序是丙女.丁男.賴男駕之自小客車.嗣有戊男所駕之營業弋引車行經肇事地點.本應遵守行車速率25公里以下之限制及注意車前狀況.但疏未注意以時速40-60公里之速度撞上賴男之車再彈開丁男.丙女之車.並向前追撞軍用大卡車.並撞及躺在地上的乙男.送醫隔天下午不治死亡..
最初發生車禍後乙倒地不起.若不是甲生導致乙男受傷倒地.何來有遭戊男撞死之結果發生..
那被起訴之甲生及戊男各該當何罪?
我覺得這個案件讓我們以玆警惕的地方是
----------------------------------------->不要隨便躺在馬路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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