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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警察搶績效,堅辦4歲童
作者: 淡出 日期: 2009.07.22  天氣:  心情:
7/22vanessa碎碎念:刑法第18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未滿14歲人[行為],不罰。(此之行為指刑法上的行為)
第86條規定:因未滿14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但如果只是4歲的兒童,他根本不懂何謂[刑法上的行為],當然構不成犯罪。
警察難道連刑法最基本定義[刑法上的行為]都不知道嗎?還是績效讓他蒙蔽了雙眼?

太僵化!超商拿卡片 4歲男童被法辦
更新日期:2009/07/22 12:18 謝古菁









警察堅持法辦4歲男童,讓法官痛批太離譜!苗栗一名4歲男孩,拿走便利超商5百元的影印卡,超商不追究,但警方用卻竊盜罪函送法辦,案子到了法官手上,直接裁定不付審理,法官說法律明文規定,7歲以下兒童犯法,只能輔導不能罰,他還看到男童筆錄上的簽名歪七扭八,連字都還寫不好,不忍心法辦,警察辦案實在太僵化。

媽媽帶著兒子、女兒,到超商買東西,媽媽在櫃檯結帳,櫃檯前戴紅色安全帽的是姐姐,而在監視器畫面右上方,戴黃色安全帽的,是4歲還在念幼稚園中班的弟弟,4歲男童在影印機旁隨手拿走5百元的影印卡,雖然當下超商不追究,但是警方仍然依竊盜罪函送。
警方:「因為我們是偵查犯罪,而且這是一個刑法的非告訴乃論的案子,所以全案還是函送少年法庭來處理。」
4歲男童被函送法辦,受理的苗栗地院,少年和家事法庭庭長,一接到這個案子,他連開庭都免了,直接裁定不付審理。
庭長吳炳桂:「因為7歲以下的小孩子來講,在法律上,他認為說,他對竊盜行為,他是沒有辦法作出一個判斷上的,一個辦法的意義,因此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他是不能夠處罰的。」
法官說他光看到4歲男童,在警方筆錄上歪七扭八的簽名就於心不忍,心裡還在想,還好4歲男童是事後被查出函送,否則恐怕會被警方銬上手銬,押上警車移送法院?法官認為警方處理方式可議,不但浪費司法資源,也傷害了孩子幼小的心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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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9-07-23 10:56
她, 44歲,亞洲其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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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07-23 09:03
他, 81歲,亞洲其他,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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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07-22 17:38
她, 41歲,亞洲其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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