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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給阿宅&民事訴訟胡亂說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8.05.25  天氣:  心情:
今天,收到消失很久朋友發來祝福的簡訊,
說實在我完全沒預期過阿宅會發簡訊來,
因為幹我們這一行,
通常是遇到麻煩事才會跟我有聯絡,
用完之後,就像衛生紙該丟了,
所以,真的是嚇到了………

我簡短的簡訊回應,
沒想到阿宅居然打來了,
小小關心了一下,
也說她還記得要請我吃麻辣鍋,
真是讓我感動[:%%],
沒想到她依舊記得這種小事.....

不知道她會不會看到這一篇,
衷心祝福她和她家那口子幸福美滿!
也祝她身體早日康復!

-----------------------------------------------

以下又是很久沒出現的碎碎念了!
今天來說一下保全證據,
只是簡單的說說,
沒有很深入,看看就好!


民事訴訟法第 368 條 (聲請證據保全之要件)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
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
書證。
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先說為啥要保全證據呢?
因為對於證明事實的證據,如能於起訴前先加以保全,可以事先防止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可以避免在將來訴訟中舉證困難。又如果能使欲主張權利之人,事先瞭解證據、事實或物體之現狀,將有助於當事人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進而成立調解或和解,消弭訴訟,達到預防訴訟的目的。且可以賦予當事人於起訴前充分蒐集及整理證據資料的機會,有助法院於審理本案訴訟時,發現事實及妥適進行訴訟,以達到審理集中化的目標。

從類型上一一說明:

一、證據滅失:
在民事案件起訴前,為了確保證據毀損、滅失或難以使用,
如:證人即將移民、證人病危、機關保管之文書即將銷毀等…
若等到起訴,在進行證據調查,
通常要花費的費用可能不斐,不然就是不能了,
所以有緊急性,也有必要儘速的保全證據。

二、他造同意:
民事訴訟有關財產訴訟採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
如果對造當事人同意當然無問題。

三、確認現狀
即法條上「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可分析為
(一)保全之客體為「狀態」「原因」「排除費用」之確認,
(二)法律上利益:訴訟上能對之為請求之權利。
(三)必要性:只能夠透過法院為保全證據才具實益。
(四)方法: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嗯,這樣會看的懂才叫見鬼,
所以以下舉例說明,
(一)保全之客體為「狀態」「原因」「排除費用」之確認,
狀態之確認→如醫院病歷表依醫療法§48要保存10年,所以通常不符合證據滅失,
      但是於發生醫療糾紛時可能遭篡改,
      所以有確認病歷表記載之狀態。
      再如,土地遭他人無權占有,
      先確認他人占有之範圍及狀態,
      以利將來請求賠償或不當得利。
原因之確認→車禍事件中,
      被害人所受之傷害,
      最好立即予以確認,以避免加害人將來否認,
      也可避免被還人舉證之困難。
排除費用之確認→包含所有人身損害、物損及務之瑕疵之給付,金錢、時間之支出均屬之。
        例如,隔壁工程施工,導致家中漏水地基下陷等。


另外,保全證據章節中另有一個重要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 376-1條 (保全證據程序之協議)
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
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
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
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簡單的說,就是在保全程序中當事人可以協議一些東西,
以利以後訴訟之進行,
當然這個法理是當事人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的展現。


嗯,根據個人經驗,
現在會看到這裡的人,
應該是字是字、我是我,
干我啥事?!
所以以下有幾個例題參考看看,想一下嚕!

例一:
馬小久因頸椎酸痛由台小醫院之趙賤民醫師實施手術,另有陳性娛護士在旁協助,詎手術後因頸部神經受
損而癱瘓,馬小久懷疑趙賤民醫療過失行為所致,為了解其對台小醫院、趙賤民得否請求損害賠償,乃向
台小醫院要求給予病歷資料。台小醫院依據醫療法第52條第1項僅製給出院病歷摘要,但於馬小久之完整
病歷資料與各種檢查報告拒絕給予。問:
(一)馬小久得否向法院聲請依證據保全程序要求對台小醫院所持有之
   關於馬小久就醫之完整病歷與各種檢查報告進行保全,其得主張
   之證據保全類型為何?
(二)於上開馬小久所得主張之證據保全類型程序中,馬小久得否請求
   鑑定為排除馬小久人身損害所需之費用?又馬小久可否要求訊問證人陳性娛?


例二:
妻子連方雨以夫連爺爺曾於民國(下同)89年2月1日以木棍毆打伊致傷、復於89年5月10日於友人宋處魚
前以三字經辱罵伊及於90年3月5日於住宅前持菜刀追砍伊等事實,擬以不堪同居虐待事由,提起離婚之訴
,猶豫間,聽聞宋處魚近日將移民加拿大。問:
(一)連方雨可否聲請法院依證據保全程序訊問宋處魚?
(二)若連方雨得聲請法院依證據保全程序訊問宋處魚,如於保全證據期日,連方雨及連爺爺達成協議:
1.89年2月1日以木棍毆傷連方雨之事實,其證據方法限於以驗傷單證明之。
2.連爺爺自認其於90年3月5日於住宅前持菜刀追砍連方雨之事實。
其後,若連方雨提起離婚之訴,連方雨得否另聲請訊問證人王精平以證明其於89年2月1日遭連爺爺毆傷之
事實?又連方雨及連爺爺前開協議之效力如何?


想想看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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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8-05-28 11:54
她, 38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5-28 15:43]:

我沒怪,
漲是必然的!

只是小小抱怨一下,
而且說實話,
信賴原則他們似乎沒思考到吧!
而且囤積貨物,是行政警察所要查緝的,因為查不到、抓不好,就來個提前漲價,
我個人覺得是有可議的!

 
時間:2008-05-28 11:23
她, 38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5-28 11:47]:

哈哈!
妳是說常常出現在電視上那些法律系畢業睜眼說瞎話的人!


可惜奇怪的是,現在人都喜歡那些睜眼說人………
ㄟ!我沒有指明前後任總統喔!



阿!中油為啥提前漲價???

 
時間:2008-05-28 11:01
她, 38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5-28 11:10]:

嗯,可能我資質弩頓,對法律很難全熟!

呵呵!妳可以常試看看吧!

 
時間:2008-05-28 09:06
她, 38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5-28 10:34]:

喔!原來是這樣,
不過,根據我慘痛的教訓,
不要學法律,我小時候當「奸商」的志願才是正確無誤的!

法律對大多數人是賺不了錢的,
只會讓人命苦!
千萬不要跳進來啊!

 
時間:2008-05-28 07:52
她, 46歲,新北市,金融保險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5-28 08:01]:

不會,不用客氣!
看看我能幫妳啥嚕

 
時間:2008-05-28 07:43
她, 46歲,新北市,金融保險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8-05-27 21:35
她, 46歲,新北市,金融保險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5-28 06:22]:

呵呵!有時間才寫啊!
每次寫會花掉很多時間的~~

妳咧?現在過的如何啊?

 
時間:2008-05-27 19:33
她, 38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5-28 06:26]:

Hi!新朋友,
最底下的、露露長的,
依照老規矩是想腦殘的人才看的…

不過,這次的比較難,
想看簡單的去看之前的「刑事訴訟法第一、二、三…講」
搞不好看過了,妳會發覺你很適合念法律,
然後…就跳進火坑了

 
時間:2008-05-27 16:13
她, 36歲,新北市,學生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5-27 16:20]:

哈哈!沒啦!只是三八的印象深入我心,
所謂女大十八變,妳一定、應該、可能、或許…有一天會變成氣質美女的啦!

 
時間:2008-05-26 17:28
她, 46歲,中南美洲,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5-27 06:35]:

天啊!謝正五的那個節目…………

我媽也很愛看耶!!!

但是,不一樣的是,我不用叫妳「媽」…………



上面的例題改天有空會在日記裡寫答案的!
個人覺得婚姻問題還蠻常遇到的^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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