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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5月報稅 五大族群要懂的事
作者: 周茂 日期: 2015.05.02  天氣:  心情:

5月要報稅,很多受薪階級都想方設法,希望能在節稅的理想下少繳一點稅,至於該如何節稅呢?多聽專家的解說,就能更了解報稅的各種竅門。


每年一到五月份的報稅季節,民眾就「憂頭結面」,因為荷包要大失血了!像是去年有賣房子的「售屋族」,因有財產交易的利得要報繳,如果「報錯稅」,就得小心國稅局找上門;而補繳事小,若罰款則事大,等於一次傷,卻要痛兩回!
根據內政部公告,去(2014)年一整年度的房屋買賣移轉件數為三十二萬五八九棟,換言之,今年有三十二萬餘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都得在「財產交易利得」欄目上做登錄及申報。


近兩年,有關房地產的相關稅負特別多,變動也大,尤其豪宅交易有關財產交易利得的新規定一大堆,讓「豪宅客群」叫苦連天,而如果你以為買賣案件才一、兩千萬元,應該不在國稅局「勤查稅」的目標客群裡,恐怕就大錯特錯了!
政府因為稅收差,最近幾年趁著打房,連帶地把「有殼蝸牛」視為「肥羊」,加上從2012年八月開始實施「實價登錄」,並在預售屋銷售上,要求建商提供訂購戶的相關資料,都讓國稅局得以充分掌握民眾的「買進價」。


實價登錄全都錄 民眾逃不掉


所以,一旦民眾脫手賣掉房子,「賣出價」減掉「買進價」就有「利得」收入,此在報稅時有沒有「短報」,一下子就會被國稅局查到了!


目前民眾可能面對的不動產稅負,可分為出售年度及持有期間(表一)。就出售年度來說,除隔年五月要併入申報綜合所得稅外,售屋族還要在簽約日起的三十日內,辦理「土地增值稅」與「奢侈稅」的申報(買房子的人則要申報繳納「契稅」);至於持有期間,則包括每年五月要繳「房屋稅」,以及十一月繳納「地價稅」。


換句話說,民眾在每年五月要繳的稅負,就有「綜合所得稅」和「房屋稅」兩大項,其中,房屋稅的多寡,政府會幫民眾好好算清楚,民眾較不用傷腦筋。除非是住在「天龍國」的台北市民,若又處於精華地段,在市府調高「房屋標準單價」、「路段率」及「房屋稅率」後,民眾在四月底前可能就會收到柯文哲市長所說的很「有感」的稅單。


五大報稅族群省稅大作戰


另就綜合所得稅的申報來說,約可從「售屋族」、「購屋族」、「換屋族」、「房東族」和「房客族」等五大族群來剖析節稅之道。


安永聯合會計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談到,財產交易所得稅的申報方式有三種,包括:


一、可以舉證的成本和售價:依房屋售價,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核實課稅。舉例來說,如果賣價是二千萬元,而多年前買進價格為一千五百萬元,另裝潢的相關成本約二百萬元,則以二千萬元減一千五百萬元及二百萬元後,所得就是三百萬元,再依此做申報。


但民眾一定要注意,「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都得要有收據,以取得成本來說,早期就是簽約上所約定的買賣總額,至於相關費用,例如各項裝潢的收據等等,都要保存下來,才有辦法申報。


二、無法舉證成本但可查得售價之豪宅:標準為房地總成交金額乘以計算公式,此適用的是台北市總價七千萬元以上、新北市六千萬元以上、其他地區四千萬元以上的不動產。


三、其他:亦即無法舉證成本,且非豪宅者,此大多是持有期間過長,屋主已無法提出買進時的相關成本。
以上三種申報方式,售屋族可視自己的情況選擇最適合的一類核實申報,但千萬不要以高報低,例如以為國稅局查不到你的「買進價」,就以房屋評定現值(一般都較低)來申報。


楊建華表示,從2011年六月實施「奢侈稅」以來,政府先是針對大台北地區房屋總價超過四千萬元以上的物件,進行查稅動作,近幾年再依次降低至二千萬元左右的案件。


由於國稅局可從建商或代銷公司取得購屋者的成本價格,因此,如果你不屬於第二類的豪宅族群,卻未依第一類申報,則屆時一旦逃漏稅,不僅會被「追捕」,還會被罰款。不過,從稅捐單位得知的訊息,目前大都是要求申報者「補稅」,還沒有被罰款。


楊建華表示,就買賣不動產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額」(土地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其中,民國103三年度最高稅率為40%,民國104年度新增稅率則為45%。


換屋族可善用重購退稅


安永聯合會計事務所國際稅務服務部經理孫大忠則針對「換屋族」指出,可注意「重購退稅」項目,也就是納稅義務人在出售符合下列規定的房屋,並且完成移轉登記起二年內重購者(先購後售也適用),可享用重購自用住宅抵稅額。
出售或重購之房屋係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登記。


納稅義務人出售或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已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
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重購者(先購後售者也適用),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可進行扣抵。


舉例來說,A先生於 民國10221日 出售自用住宅乙戶,該房屋買進成本為400萬元,賣出價額為480萬元(不含土地價款)


民國九十九年度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八十萬元, 民國103111日 ,A先生之配偶購買房屋乙戶供自住使用,房屋價款為五百萬元。


此時,A先生在民國103年度,即可申請扣抵或退還102年度已納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額。計算說明如下:
(A)
民國102年度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 (B)民國103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 民國103年度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之稅額=(A)(B) 此外,同一課稅年度支付不同期間之購置自用住宅借款利息,得合併計算列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三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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