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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宣導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8.04.02  天氣:  心情:
老娘我今天沒有噁心巴啦的文章,
怕你們看多了眼睛會瞎掉!
有噁心想吐的症狀!

今天要貼的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問答,
主要是請大家告訴大家,
不用花錢請律師,
請有須要的人到司法院去下載聲請狀,
自己去聲請看看!
因為律師幫債務人聲請不見得能通過,
最主要是要債務人自己配合吧!

請需要的人好好看以下內容,
以下是從司法院抓的!
是目前已有的文章,若有更新請隨時自己上去觀看唷!

老娘我只是提供一項消息,
不收錢,也不作售後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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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信的希望』
望著手中的學校註冊單,阿信的心情極為低落,只靠打零工賺取每月約新臺幣一萬餘元微薄薪資的她,已經被債務壓的喘不過氣來,要不是不忍心年幼的三名子女,有幾次都想乾脆燒炭自殺一了百了。阿信常在想,自己並不是不節儉,也想努力工作,儘快還清債務,但先生在年前之一場車禍去世,自己只有國小學歷,無法找到報酬比較高的工作,負債這麼多,一直這樣利滾利下去,怎會有還完之一日?日子如何過下去呢?阿信想到隔壁不是住著一個法律專家阿龍嗎,去問他一定可以獲得解答的。
阿信問:我有心要還清債務,但債務太多,這個的問題,有沒有解決的方法?
阿龍答:現代社會消費金融發達,隨著消費者信用之發展擴大,消費者負擔多重債務而不能清償之問題即不免發生。有鑑於近年社會上積欠債務不能清償之消費者為數頗眾,所衍生之社會問題日趨嚴重,且消費者之所以會負債,並不全然是消費者自己浪費、投機所導致,國家有義務在消費者陷入債務困境時,提供一定程度的協助,以避免消費者走投無路而走上絕路。
司法院乃研修並經立法而完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期望被債務纏身的消費者能夠透過消債條例所規定的債務清理程序,迅速清理債務,重見光明,保障其生存權,並兼顧債權人之利益,而達維持經濟秩序及安定社會之目的。所以阿信的問題,在消債條例施行後,已經有解決之管道,阿信不用尋短了。

阿信問:消債條例真是債務人的福音,是不是以後欠債就可以不還呢?
阿龍答:消債條例的立法目的是要讓已經負擔很多重債務而沒有辦法還的消費者,可以經由法定的程序,按照消費者個人的能力,先和金融機構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要聲請法院協助處理,自己還可以決定要採行更生或清算方式清理其債務,並兼顧債權人之利益,使消費者得以重建其經濟生活。所以,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債務人,除應誠實報明其聲請前一定期間內之資產、負債及變動的狀況,使債權人或法院可以有效查核,以免引發浪費、投機、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等道德危險外,於債務清理進行期間,法院更應視情況對該消費者給予適當之生活程度限制,而且如果債務人之所以欠債,是因為賭博或浪費(如追求名牌)等情事所致的話,除非全體債權人同意,不然的話,法院不會作免責的裁定,也就是債務人雖然經過債務清理程序,最後仍然要負責償還全部的債務。因此,社會大眾對消債條例不應抱持著可以欠債免還的不切實際幻想。

阿信問:你剛剛一直講消費者,是不是一定要是消費者才可以使用這個制度?消費者是指什麼人,是不是一定要有消費才算是消費者?
阿龍答:消債條例之規定,確實必須要是「消費者」才可以使用,不過這個名詞是相對於「營業人」而言,不是指消費行為。
這裡所講的「消費者」,是指二種情形,一為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前一日往前回溯五年內,都沒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的債務人,例如:上班族、公務員、農民朋友、家庭主婦等,阿信妳現在打零工,也算符合這種情形;二為雖然有從事前面所講之營業活動,但五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平均營業額為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的債務人。這是所謂的小額營業人,所以像在市場擺攤的小生意人,如果平均月營業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的話,也符合消債條例的規定。

阿信問:我如果想要使用這個制度,在那裡可以得到資料或協助?
阿龍答:消費者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所必須填寫的聲請書狀、清冊等,目前司法院已將表格化的書狀格式公布在網路上,網址是::http:// www. judicial. gov. tw/),阿信妳可以自行下載使用。如果不會使用網路或想更進一步知道消債條例的相關規定,也可以到各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請求協助,或者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此外,司法院也將於今年三月十九日,對全國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科長及科員進行教育訓練,使其等詳知應如何教導民眾填寫上開聲請書狀及表格,讓民眾能夠更方便地尋求法律協助。

阿信問:我如果要聲請更生或清算,是要向那一個法院提出聲請?是不是向任何一個法院聲請都可以?
阿龍答: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原則上要向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才可以,不是可以任選法院的,所謂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如果沒有特別情事的話,通常是指戶籍所在地的法院。如果在我國沒有住所的債務人要聲請的話,則可以向主要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提出。不過其實妳也不用太過擔心,如果妳不小心誤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聲請的話,法院也會主動把事件移轉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不會因為這樣而駁回聲請的。

阿信問:聽說聲請更生或清算要繳納費用,不知會不會很貴?我如果沒有辦法負擔的話,是不是就沒有辦法聲請了?
阿龍答:聲請更生或清算,一開始僅須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至於郵票費用及法院人員的差旅費原則上不用繳納,不過,如果法院人員處理更生或清算程序所支出的費用超過所繳的1千元部分,就超過部分會按實支數額要求債務人繳納。所以法院會酌定一定金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果債務人沒有繳納的話,法院可以駁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債務人要透過債務清理程序來重生之希望就會破滅。
不過,妳不用擔心,妳如果聲請清算(限於聲請清算的事件)但沒有辦法支出上面所講的費用,可以聲請法院給予救助,以裁定暫免繳納費用,所以如果有這種情形的話,不會因沒有資力而喪失重生的機會。
阿信問:聽你這麼說,我比較放心,不過如果沒有資力負擔費用的債務是不是就不能聲請更生?
阿龍答:沒有錯,因為要進行更生程序,必須由債務人提出債務清償方案,通常是債務人本身還有一部分之財產或者有工作而有持續的收入才適合,如果連聲請費用等都繳不出來的債務人,恐怕沒有辦法提出債務清償方案,自無從進行更生程序,所以,如果連聲請費用等都沒有辦法支付的債務人,只能聲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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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強的疑問』-債務協商制度之介紹
在咖啡廳之角落裡,阿國看著來電相約見面的阿強,阿強是阿國多年不見的小學同學,他正在訴說著他的人生起落,原本在熱鬧的台北市信義區開個小店,每月約有新台幣十萬元的營收,但在96 年間年因熱中股票投資,而融資買賣股票,賠了一大筆錢,負債大增,開店的營收全部拿去還債仍無法解決,近日已漸感無法支應,於是約了從事法律工作的阿國外出見面,想詢問阿國,他想要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來處理他的債務問題,聽說要先和銀行協商才行,不知其程序如何進行。

阿強問: 我想依消債條例的規定來處理我的債務,請問該條例用來處理消費者的債務有那些程序可利用?聽說如果有欠銀行錢的話,要先和銀行協商才可以利用消債條例清理債務,是不是這樣?
阿國答: 消債條例規定用來處理消費者之債務清理事項,有二種程序可供消費者選用。一為「更生程序」,一為「清算程序」。
債務人如果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積欠消費借貸債務,如欠卡債、信用借款、房貸等,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和債權人進行協商(稱之為前置協商),如果協商成立就可以不必利用消債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如果協商不成,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當然如果債務人的債權人之中,沒有任何一個是金融機構,就可以不用經過協商程序,而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強問: 要和債權人協商要如何進行?我可以委託律師作我的代理人來參加協商嗎?
阿國答: 債務人要和債權人進行協商程序,要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欠它最多錢的)金融機構請求召集其他債權人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且向金融機構的總行或分行請求都可以,不限於該機構的總行。
要不要委託律師充作代理人參與協商,債務人可以自己決定,因為這是債務人之權利。不過,縱使債務人有委任代理人協助,最好在協商的場合仍然要親自出席,一方面表現出面對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決心,一方面協商條件的磋商,也可以由債務人親自決定是否接受,不用再透過二手傳播,比較有成立之機會。
阿強問: 提出請求協商後,銀行會如何進行協商程序?協商成立或不成立時會如何?
阿國答: 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請求時,依法視為同意或授權受請求之金融機構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所以債權銀行會先調查債務人之財務狀況,並且將調查所得資料提供給其他債權人閱覽或抄錄。所以請求協商時,最好誠實說明財務狀況,以避免債權銀行查詢後發現不符,而影響協商意願。
再來,最大債權銀行就會召開債務協商會議,其選擇的地點可能會在銀行內或其所指定的處所,而且必須通知其他債權人一起來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如何償還?分幾期?總額須還多少才能將餘額免除?)。如果債務人所提出之債務清償方案得到債權人之同意,協商就可以成立(依個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否成立協商來分別判斷)。協商成立的話,要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債權人、債務人在上面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都可以,如果協商不成立,可以要求債權人給與證明書,證明已經過協商程序但未成立。

阿強問: 我現在居住的房子,是我貸款買的,再和債權銀行協商時,可不可以請銀行不要將我的房子賣掉?
阿國答: 依照消債條例第54條的規定,在更生程序中,債務人可以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在更生方案中訂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以保住自用住宅條款。債務人和自用住宅債權人在前置協商階段,當然也可以依照上開法條的精神,協議訂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讓債務人保有自用住宅。

阿強問: 如果我提出請求,但銀行都不和我協商時怎麼辦?協商成立後,有什麼法律效果?
阿國答:
從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的第二天開始起算,超過三十天銀行都不開始協商,或者從開始協商的第二天開始起算,超過九十天都沒有辦法就債務清償方案取得共識的話,債務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了。
協商成立所作成的書面,除了已經由公證人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的規定作成公證書外,最大債權銀行必須把債務清償方案送到法院審核,法院審核結果,該協商成立之內容如果沒有違法的話,會下裁定認可,將來如果債務人無法履行的話,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而且,如果債務人已經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的話,債務人就不可以(其實也不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履行債務清償方案有重大的困難,且這個困難必須不是可以歸咎債務人自己的因素所造成的,才可以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強問: 我和全體銀行債權人協商成立後,就不能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了,那我有什麼好處?為什麼要利用這個制度解決我的債務問題?
阿國答: 債務人如果與債權人協商成立,則只要繼續依協商的條件履行,債權人就應該繼續受到協商內容之拘束,不可以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且債務人如果依協商條件履行完畢,也當然獲得債務免除的效果(這種效果,與債務人依法院認可之更生計畫履行完畢的情形,是相同的)。又債務人在履約過程中,也不會受到任何權利限制,更不會留下任何曾經破產、更生或清算的紀錄,有利日後經濟生活之重生,從這個角度看起來,前置協商制度和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者相比較,顯然更有利於債務人。況協商成立的話,就不需要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更可節省債務人、債權人與法院之勞力、時間、費用,顯然利人利己,實屬最佳且可行之債務清理方式。

阿強問: 我以前曾經和債權銀行協商過,但協商不成,現在是否還需要再協商?如果以前曾和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但未依約履行,想要聲請更生或清算,是否還要再和債權銀行協商?
阿國答: 依照消債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40條之規定,在消債條例施行前,債務人和債權銀行曾經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而協商不成立的話,在本條例施行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仍然要先向債權銀行進行協商才可以;但如果在消債條例施行前已經協商成立的話,依照消債條例第151條第6項的規定,債務人原則上不用也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有不能歸責於債務人自己的事由(例如協商成立之後,突然遭受雇主資遣,因而失去原有的工作),導致履行該協商有重大困難的情事,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此時,就不需要再行前置協商)。

阿強問: 住在我家隔壁的阿文,之前也有向銀行請求協商,但其中有一家債權銀行,在協商過程中就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我請求協商也遇到這種情形,怎麼辦?
阿國答: 一般債權銀行在和債務人協商期間,如果自行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已足以表示其不同意和債務人協商,否則應該不會在協商未有結論之前作出如此的法律行動,所以,消債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42條也把這種情形規定視為協商不成立。另外,假如在請求協商前,債權人已經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開始強制執行,但在債務人請求協商後,仍然不同意延緩執行的話,也被上開規定視為協商不成立。所以說,如果真的發生上面所講的兩種情形的話,債務人就可以不用再和債權銀行協商了,可以直接請求最大債權銀行交付債務人協商不成立的證明書,以供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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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書狀的介紹』(一)
走進地方法院,阿吉帶著忐忑不安的心情,這是他第一次進到法院,看到聯合服務中心人來人往非常熱鬧,阿吉有點徬徨,走了進去,到了服務台前,阿吉向服務人員表明他有債務問題須要法院協助的問題,想向服務人員請教,服務人員請其坐下後再談。

阿吉問:請問我有積欠銀行卡債,已經於97年5月間和銀行協商過了,但是銀行不同意我的清償方案,協商因而不成立,我想請求法院協助清理債務,我應該怎麼聲請?需要準備那些資料?
阿源答:你好,我是法院服務中心志工阿源,很高興為你服務。
你所提的問題,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不論是聲請更生或清算,原則上都要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除了書狀外,還要附具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阿吉問:要提這麼多東西,這不是很麻煩,是不是一定要請律師幫忙?
阿源答:要不要請律師協助看個人的需要,其實聲請更生或清算也不會很麻煩,司法院已經將聲請債務清理所必須具備的聲請書狀、清冊等的書狀格式公布在網路上,網址是:http:// www. judicial. gov. tw/,可以自行下載使用。
阿吉問:對不起,我不會使用電腦,你可以幫我的忙,列印一份給我嗎?
阿源答:沒問題。(操作面前之電腦,不多久即列印出相關的書狀表格)。
這是你需要的書狀表格,請你參考。
阿吉問:很抱歉,我不會填寫這些書狀,你可以告訴我,應該如何填寫嗎?
阿源答:好的。你先看第一份名稱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清算)聲請狀」。你要先選擇是要聲請更生或者是清算,把不要的刪掉。選定後,就可以開始填載聲請書狀,你需要詳細記載,
    聲請人欄部分,你要填上你的大名,如果你曾經改過名字,必須將原來姓名及更改姓名的時間寫上(如果忘記了,可以向戶政機關聲請戶籍謄本查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要填載你的身分證字號,這部分一定要填,其他欄位就依照要求填載即可,有一點要提醒你,最好留下能夠聯絡得到你的電話號碼,以方便法院如果有事要和你聯絡可以找到人。
阿吉問:請問這上面有法定代理人及代理人的欄位,需要填寫嗎?
阿源答:如果你已經成年,而且沒有被法院宣告禁治產,或者雖尚未成年但是已經結婚的話,就不需要填載法定代理人。如果你是未成年人而且尚未結婚的話,就要在法定代理人欄位填載父母的資料。
    代理人是指你不親自辦理,請第三人幫你處理聲請事項,如果有這樣的情形,你需要出具委任書給法院,並且在代理人欄位上記載代理人的資料,當然,如果你是親自辦理並沒委任代理人,就不用填載這個欄位。
阿吉問:聲請書狀第二、三項要怎麼寫?
阿源答:聲請書狀第二項以後,為了方便債務人聲請,原則上都是用勾選的。第二項是要請你表明究竟是聲請更生或是清算,擇一勾選即可以。第三項則是要表明資產總價值及債務總金額,其中關於資產總價值部分,你僅需要約略評估其價值即可以,不一定要先把自己所有的財產都送去鑑定價值。
阿吉問:聲請書狀第四項應該如何填載?
阿源答:第四項原則上仍依照其書狀例稿指示填載。
第一點不論是聲請更生或清算均要填載,首先聲請更生或清算需要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必須在提出聲請時就繳納;另外必須表明你是符合未從事營業之人或僅是小額營業人中的那一種(如果不符合就不能聲請);還要表明是符合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中的那一種情形,有沒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如果有積欠金融機構款項,是不是曾經和債權人協商而不成立,這些事項都要依照書狀指示而表明,以便利程序之進行。
阿吉問:第2點到第4點是什麼意思?
阿源答:第2點是指債務人是不是另外有聲請或被聲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者破產的事件,現在正由法院處理中的情事,如果沒有的話,就勾選無,有的話,就勾選有,並把法院的案號記載出來。
第3 點是聲請更生之債務人才需要填載,聲請清算的債務人不需要填載。因為聲請更生必須債務人沒有被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被宣告破產,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包括利息、違約金在內)沒有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才可以,所以聲請更生者必須符合這2款要求,所以必勾選,否則法院就不會准其更生了。
第4點則是聲請清算的債務人才需要填載,聲請更生的債務人不用填載。債務人如果業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破產和解或被宣告破產的話,就不能再聲請清算了,所以一定要符合這項條件,才可以聲請清算。
阿吉問:第5點及第6點又是什麼意思?
阿源答:如果你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有因為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房貸)、信用卡或現金卡而積欠債務的話,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與債權人進行協商程序,就必須填載第5點,因為如果有前面所述的情形,必須和債權人協商不成立時才可以聲請,如果已經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原則上不能聲請,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自己的事由而致履行債務清償條件顯有重大困難,才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例如原有工作,因公司倒閉而失業就可認為屬於這種情形。
第6 點之填載是因為對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所成立的債權(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除非有特別規定外,必須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才能行使權利,所以如有已經進行中的強制執行程序,就必須停止,因此,如果已有強制執行程序在進行中,債務人就應把執行法院及案號填載清楚,可以方便法院間的連繫,以保障債務人之權益。
阿吉問:第7點到第9 點是什麼意思?應該如何填載?
阿源答:第7 點是要求債務人應誠實表明在提出聲請前二年內是不是有無償行為損害到債權人權利之情形,因為如果有這種情形,監督人或管理人可以撤銷該行為,所以要求債務人先行誠實陳報,所謂「無償行為」是指沒有從對方取得代價的行為,如屬贈與、債務的免除都是。
第8點則是要求債務人陳報有關有償行為的部分,也就是有從對方取得一定代價的行為,像買賣、互易等,這種行為,有償行為僅有在明知有害及債權人權利,而受益人在受益時也明知有這種情形時,監督人或管理人才可以撤銷,如果沒有這種情況就勾選無,有的話就詳載其情形。
第9點是指債務人如果在聲請時尚有雙務契約未履行的話,要把契約成立生效的時間、相對人之姓名、應履行的時間及內容都記載清楚,因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有權終止這種雙務契約關係。所謂的「雙務契約」是指契約的當事人雙方互相負有履約義務行為的契約,例如買賣契約,買方負有交付買賣價金給賣主的義務,賣方則有將買賣的物品及其所有權交付給買方的義務,這種雙方都負有義務的契約,就稱為雙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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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書狀的介紹』(二)
走進地方法院,阿吉帶著忐忑不安的心情,這是他第一次進到法院,看到聯合服務中心人來人往非常熱鬧,阿吉有點徬徨,走了進去,到了服務台前,阿吉向服務人員表明他有債務問題須要法院協助的問題,想向服務人員請教,服務人員請其坐下後再談。

阿吉問: 我看這邊還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這些是什麼意思?
阿源答: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不論是聲請更生或清算,原則上都要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除了書狀外,還要附具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所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除了要填寫聲請狀外,還必須附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阿吉問:可以說說看怎麼填寫嗎?
阿源答:好的,首先先介紹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共分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為財產目錄,這個是指債務人將現有的財產作一個整理說明,例如土地、房屋、股票、車子及存款等,均應詳細記載,至於記載的方式可參考上面的範例。
第二部分是營業活動及營業額之表明,這是要提供法院調查提出聲請的債務人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債務人先要誠實記載在五年內是否曾經從事營業活動,如果有就勾有並填載第二欄,如果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即勾選否,勾選否的話,就可跳過第二欄;第二欄部分應詳細填載所從事的營業活動名稱、營業統一編號、每月營業額(是指營收而非淨所得)。
第三部分則填載兩年內的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所謂收入指債務人可領取的基本薪資、工資、佣金、奬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輔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
第四分要填載兩年內的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所謂必要支出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或強制性的保險(如全民健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支出等。
第五部分是記載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資料,是因為法定扶養費之支出,應屬必要的支出,自應表明清楚;再者,如果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另有應同負扶養義務之人(如有其他兄弟可共同扶養父母者),則並應該將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予以記載。

阿吉問: 債權人清冊和債務人清冊又要如何填寫?
阿源答: 債權人清冊(指聲請人之債權人)部分,總計有三個欄位,第一欄位應填載債權人姓名(或公司名稱)、地址,另外,聲請更生的話要加填該等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如果填載是的話,並應填載是否想要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以保住自用住宅不拍賣為前提),第二欄位應填載現存實際債權數額,並且載明是否屬於有擔保或優先權,如果填載是的話,就必須加載這項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及擔保物之價值,這時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的債權可能尚未實行,所以這裡所講的餘額是指債務人自行預估的餘額,並不需要先去鑑定。第三欄位是填載債權之種類及原因,債權種類如記載租金債權、損害賠償債權、買賣價金債權、承攬報酬債權等,債權之發生原因則記載個別債權的具體發生原因,如在買賣價金債權的場合,應記載買賣發生的時間、標的、約定價金額、已履行情形等事項。
債務人清冊(指聲請人的債務人)部分,總計有三個欄位,第一欄位應記載第三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其地址;第二欄位則記載現存實際債務數額(第三債務人積欠聲請人之債務數額)及第三債務人是否有提供擔保,勾選是的話,應加填擔保物之內容;第三個欄位應填載各債務之種類及原因,其填載的方式可以參考前開債權人清冊之記載。

阿吉問: 請問一下,我聽說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的話,是不能聲請破產,可不可以聲請債務清理?如果這一筆債權是有擔保的債權(如房貸)有沒有不同?
阿源答: 依照現行破產法的實務運作,只有一個債權人的話,法院確實不會同意宣告破產,但在在消費者債務清理的部分,縱使只有一個債權人也可以來聲請,清算部分在消債條例第80條已經有明文規定,更生部分則消債施行細則草案第23條有規定。
雖然僅有擔保債務,並無無擔保債務,但只要該債務人的擔保債務具備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就表示其債務於「超過擔保價值之部分」將會成為無擔保債務,應仍得聲請更生。

阿吉問: 聲請更生或清算是不是債務人可以選擇?我應該如何選擇?
阿源答: 究應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原則上應尊重債務人之選擇,不過債務人應檢視自己的狀況來選擇,更生程序是由債務人提出一個債務清償的更生方案,以現有及將來一定期間的財產來清償債務,所以比較適合現有營業或工作收入的人來聲請,如果沒有財產或者現已失業而將來無預期會有收入的人,可能就不適合選擇更生程序,因為不會有債權人同意零清償的方案,另外,如果有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的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逕依同條第64條第1項規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有這種情形,除非其有把握所提之更生方案會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否則也不適合聲請更生,而應該選擇清算,因為這種情形,其所提更生方案比較不易獲得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
(64條第2項所指之情形:1、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依消債條例規定免責;2、有消債條例第63條所指之情形,例如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1千2百萬元;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總額;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阿吉問: 聽你這麼說,是不是沒有財產的人也可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源答: 我剛剛說過,沒有財產或者財產不足清償費用的人是不適合聲請更生的,但可以聲請清算,因為清算程序是將債務人的現有財產作一清理,分配給債權人,所以沒有限制,依照消債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如果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清算程序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所以並不是一定要有一定數額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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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程序之介紹』
阿文是一個保險業務員,公司有固定底薪,月收入約在五萬元左右,因妻子生病住院,為支付龐大的醫樂費用而負債,至妻子往生時止,已負債達到將近五百萬元,現在和兒子阿仁相依為命,在95年1月間曾就債務問題和債權銀行達成債務清償協商,每月清償四萬元,阿文有心清償債務,雖然生活過得辛苦,仍然咬牙苦撐,不過近日公司取消固定底薪,使得阿文的收入變得不固定,甚至因為受到經濟不景氣,月收入降至四萬五千元左右,如果每月還款四萬元,阿文和其兒子將無法生活下去,阿文不得不毀約,未依約履行協商條件已近半年了。阿文想要了解,像他這樣的情況,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施行後,是否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的相關問題。

阿美答: 您好,我是法院服務中心之服務人員,很高興為您服務。
阿文問: 我以前曾和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但現在已毀約,不過我並不是有心賴帳,是因為原任職之公司薪資給付方式改變,導致收入變少,是不是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美答: 債務人在消債條例施行前,按照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而和債權銀行成立協商的話,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6項準用同條第5項的規定,原則上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債務人的毀約是因為「不可歸責己的事由導致履行有重大困難」,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文問:我的情形是不是屬於「不可歸責於己」的情況?如果是的話,要如何向法院主張?
阿美答:消債條例第151條第5項所謂「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是指發生履行困難的原因,必須不是可以歸咎於債務人自己的因素所致才可以,例如:如果是因為債務人自己無限制購買名牌商品之浪費行為,就可認為是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反之,如果是因公司倒閉而失業、公司全面性減薪、生病或遭受家庭變故等等,才導致履約困難,應可認為是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阿文您是因為公司改變給付薪資的方法致無法履約,應該會被認為係屬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依據消債條例第151條第6項準用同條第5項之規定,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方式清理其債務。

阿文問: 請問什麼是更生程序?什麼是清算程序?依照我的狀況,是比較適合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美答: 「更生程序」是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八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劃(此計劃稱更生方案),該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裁定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該更生方案履約完畢,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之制度,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的就業資格都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清算程序」則是將債務人的財產中可以構成清算財團的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另外,在清算程序進行中,債務人之一些就業資格會受到限制,如農漁會會員資格會喪失,可能影響參加農漁保之權益、不能從事保險業務員、不得擔任公益彩券經銷商、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等,且在生活上當然受到限制,不得超過一般人通常生活的程度。此外,清算完畢後,債務人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反之,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未清償之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還有,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才能恢復正常人之生活。
您現在從事保險業務員的工作,如果選擇聲請清算的話,將會馬上面臨不能再從事保險業務員的工作不保情況,沒有收入來源,對於經濟重生而言,顯然不利,而且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更將前功盡棄。所以,依照您的情況,有持續性之收入、欠款在一千二百萬元以下,選擇更生程序來還款,不但能夠保住工作,且能維持正常人般的生活狀態,顯然是一個較為有利的債務清理方式。
阿文問:我如果選擇聲請更生,應該如何定更生方案比較能為債權人或法院所接受?
阿美答:債務人擬定償債計劃的更生方案時,應注意先估算自己可預見的固定收入數額(例如:薪資所得、擺地攤之固定營業所得、兼差開計程車之營業所得等等),然後扣除合理的生活必要費用,將其餘金額全數用以償債,在計算合理的生活必要費用時,宜注意應儘可能節儉,不要讓債權人認為債務人在更生期間所要過的生活高於一般生活水準,否則不易獲得債權人之同意,但也不要高估自己的還款能力,因為,如果訂出不易履行之更生方案,例如依您的狀況,現在收入每月約四萬五千元左右,如果同意每月還款四萬元之方案,您及您的兒子每月之生活費用即僅餘五千元左右,顯然難以為繼,不應該為求每月多清償一些款項,反而造成將來不能依方案履行,而達不到免責之預期。

阿文問:我如果向法院聲請更生,對我有何影響?
阿美答: 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應誠實申報債權債務相關事項,有應法院之命令,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關係文件之義務,不得作出不誠實之行為。如果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作出隱匿、毀棄財產或作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或者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或是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會計文件,導致財產戕不真確等不誠實的行為,是構成犯罪,依消債條例第147條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也會不認可更生方案,而進入清算程序,縱使在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一年內才發現,法院也可以依照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同時裁定開始清算。在進入清算程序後,法院仍然會因債務人之不誠實行為,而裁定不免責。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的話,法院會通知為更生登記,而且,債權人除非是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否則對債務人不得開始訴訟或強制執行,如已有進行之訴訟或執行程序也要停止。
阿文問:更生程序如何進行,可不可以請您說明?
阿美答: 債務人在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應向法院提出更生方案,其方案內容要記載:(1)清償之金額,(2)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3)最終清償期,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年。有特別情事,可以定八年的清償期。
法院收到更生方案後,會將更生方案交由債權人來可決,但在此要特別強調的是,法院不一定要用債權人會議方式進行可決。如果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法院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的話,原則上,法院可以不經債權人會議,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此外,法院也可以用書面決議方式進行表決,實在無可選擇時,法院才會採行債權人會議的方式進行表決),更生方案經可決後,即會送請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若經法院為認可裁定確定後,更生程序即算終結了。
接下來就進入更生方案的履行問題,債務人如果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就可以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法院得依債務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而進入清算。不過,如果債務人之所以履行有困難,是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所致的話,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最長可再延長二年。如果債務人依更生條全部履行完畢的話,除了消債條例有特別規定外,當然免責,債務人至此可獲得經濟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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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8-04-06 10:58
她, 41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4-14 09:34]:

就某種程度來說,意義很像~
反正目的就是清理債務,
更生像是當事人成立一種契約,看要還多少、成數…,債務人可能可以保有某些想要的財產,
清算則是把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來變價,來償還債權人之債務,符合一定要件,會獲得法院免責的裁定(其餘的不用還),
當然更生因為是當事人間協議,所以也會獲得這種效果,只不過,不見得債權人會同意吧!
所以也才會有清算這套制度,然而清算的壞處是在某些工作會受限制!(個人覺得:無債一身清,會比受到限制更好吧,何況很多行業一般人根本不會碰觸到)

 
時間:2008-04-02 14:39
她, 46歲,新北市,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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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回覆說[2008-04-05 17:50]:

是喔!那希望這個可以對你有幫助ㄋ!
我最近也在研究中~~
有機會ㄉ話,偶可以幫你看看吧!

 
時間:2008-04-02 14:06
她, 30歲,亞洲其他,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4-05 17:47]:

有需要再看啊!
你不需要殘害自己啦!
我自己都懶得看咧!

 
時間:2008-04-02 11:29
他, 45歲,台中市,金融保險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4-05 17:49]:

不是造福啦!
我只是想到一堆不實廣告說的很誇大,覺得那些人實在是…
想讓有需要的人知道一些常識,不要多花冤枉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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