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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結婚登記規定放寬
作者:
淡出
日期: 2009.03.23 天氣:
心情:
結婚登記規定放寬 屏東縣政府民政處指新人可提早3日辦理
更新日期:2009/03/23 11:44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0323 11:44:32屏東)
屏東縣政府民政處昨(23)日表示,
依內政部98年3月9日修正發布「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第5點規定,
即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
得於
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民政處指出,自97年5月23日施行登記婚以來民眾迭有反映,
依傳統習俗舉行結婚儀當日又須辦理結婚登記,往返奔波十分辛苦,
爰放寬假日申請結婚登記可於上班日為之,
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為假日,
惟對於非假日結婚之當事人而言,其結婚日亦與假日結婚者同樣忙碌。
既已開放假日結婚者得於前三日內辦理結婚登記,
對於平日結婚者卻限制渠等必須於結婚當日前來辦理登記顯失公平。
基於便民考量,即使當事人於平日結婚前三個辦公日內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實務上並無窒礙難行之處,亦無額外人力或其他費用成本負擔,
可提昇為民服務品質並減少戶政所假日加班,創造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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