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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北燈節」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快樂與痛苦 作者:耿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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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傳統婚禮程序
作者: 頎翗鵅(觀看自介)^_^ 日期: 2009.01.11  天氣:  心情:


傳統婚禮程序

親迎

* 男方於結婚佳期當日,將轎斗圓、豬腿、雞魚等應備辦物品,用紅木盒裝盛上車。
* 接嫁人員(連同新郎)取偶數為佳。 (六、十、十二人)
* 喜車二、六或十二部(視女方陪嫁人數而定),每部車均坐偶數人。
* 貼喜字在喜車前擋風玻璃右上方,車外門把繫上同色系彩帶,以資識別。
* 新娘禮車外加二條大紅帶及車彩或將鮮花置於引擎蓋上。
* 出發前編整車隊,第一部為前導車,坐前座者負責帶路及沿途燃放鞭炮。
* 新娘禮車不可編在第四部(通常在第二部),媒人坐前座,新郎及花童坐後座。
* 出發前應召集各車司機,詳細告知時間、流程、行經路線、集結點、連絡電話、


女方地址、電話,並儘可能不超車、不插隊,以保持車隊完整。


(可事先繪路線圖分送各司機或準備無線電手機連絡)
* 新郎於檢視物品、車輛、人員無誤後進房著裝,並將胸花及名條別於左胸前。
* 接嫁人員將喜花(紅色)及名條別於胸前。(男左女右)
* 男方主婚人或長輩陪同新郎撚香祭祖,告知即將出門迎親並保佑平安順利。
* 新郎分發紅包給接嫁人員。
* 新郎應持捧花上車。
* 準備就緒,擇吉時出發,前導車燃排炮,門前燃鞭炮,車隊依序出發。
* 按:依古禮前導車應於路口、橋頭燃炮以驅凶避邪,今配合環保可簡略。
* 前導車於接近女方家門附近,即應燃炮告知即將抵達消息,待女方燃炮表示歡迎後緩駛進入。
* 女方由一位男親友(晚輩)為新郎開車門,新郎給該人一個紅包後持捧花下車。
* 新郎由媒人陪同一起進門。
* 接嫁人員將車上物品搬下車交給女方親友。
* 女方長輩將接嫁人員引進客廳入座。
* 女方親友將禮服交給新娘著裝打扮,並將胸花及名條別於右胸前或腰間。
* 媒人偕同女方主婚人清點禮品、紅包並討論婚禮進程。
* 女方陪嫁人員應將喜花(粉紅色)及名條別於胸前。(男左女右)
* 女方親友將祭祀物品擺於神案前準備祭祖。
* 女方請男方吃湯圓(不可吃完)及雞蛋茶(只可喝茶)。
* 新娘打扮完畢,先行吃姊妹桌後由媒人及福婆(好命長輩)扶出廳堂。
* 新郎新娘並立,面向仙佛祖先神案(男右女左),由新娘母舅點燭及點香,


向仙佛、祖先各行上香禮。
* 新郎新娘左右轉,成面對面,新郎將捧花交給新娘,兩人相互行三鞠躬禮。


(若未行跪拜禮,則此時新郎應將新娘的頭紗蓋下)
* 女方主婚人坐於廳前,新郎新娘跪於面前,由女方主婚人面誡兩人要恩愛相處,


新郎新娘齊口向女方主婚人祝曰:「身體健康、長命百歲」後行三叩禮,


女方主婚人將新娘頭紗蓋下,給新郎新娘各一個紅包並將兩人扶起。
* 吉時到,新娘由新郎、福婆攙扶(男左女右),一起走出大廳(不可踩到門檻),


媒人在門外,手拿八卦米篩(或黑色雨傘),遮於新郎新娘頭上。
* 新娘先上車,新郎由另一車門上車。(男左女右)
* 男方接嫁人員將女方準備之青竹及甘蔗,繫於禮車車頂,


並於根部掛豬肉一片及一個紅包。
* 女方將陪嫁物品及回禮交給男方裝載上車。
* 男方安排女方陪嫁人員上車。(每部車均需坐人,以偶數為佳)
* 前導車燃炮出發,女方亦應鳴炮以示吉避邪。
* 禮車開動之同時,新娘從車窗丟出一把扇子(扇尾繫一紅包及手帕),給弟妹撿,


俗稱放性地(放下性子),或意謂留扇(善)給娘家,及感情不散之意,新娘亦不可回頭看。
* 禮車開動之同時,女方主婚人用嘴含酒,噴向車後,或用臉盆(或碗)裝水(或米),


潑向車後,表示覆水難收,叫新娘不要有回頭(或後悔)的念頭,或不會被休妻回家。
* 按:依古禮前導車應於路口、橋頭燃炮以驅凶避邪,今配合環保可簡略。
* 參考:有些習俗出發與回程,不同方向或不同路,亦即不願走回頭路。
* 新郎本應完成婚禮後,於開席前,專車親駕至女方家送十二版帖,邀請女方主婚人赴宴,


有時路遠或時間緊迫,故於車行一段後,新郎和媒人一同下車,回女方家送十二版帖給女方主婚人,


並另外安排車輛載送。
* 車隊將抵男方家時,前導車應燃炮告知。
* 男方燃長炮表示歡迎,車隊循序駛進。
* 男方由一男童,雙手捧紅漆喜盤,內放兩個大蜜柑(橘),用紅紙圈起,來到新娘禮車前,


開車門恭請新娘下車,俗稱拜轎,新娘應用手撫摸蜜柑,並將蜜柑位置對調,


然後放一個紅包壓在蜜柑下,男童退。
* 新郎及媒人先下車,媒人準備八卦米篩(或黑雨傘)及鉛粉,新郎來到新娘門前。
* 男方請一福婆,和新郎一同扶新娘下車,媒人手拿米篩,遮在新郎新娘兩人頭頂,


一起進入大門。
* 來到大門前,媒人放下米篩,先進門,邊撒鉛粉邊唸:「人未到,緣先到,


入大廳,得人緣」,大廳門檻前需置火盆(烘爐,內燃木炭)及瓦片,(或用檀香、茉草),


當火勢正旺時,新娘右腳跨過火爐,再踩破瓦片,俗稱過火與破煞。
* 男方請女方陪嫁人員進門入座。
* 男方將青竹及甘蔗卸下,懸於大門框上,掛於青竹上的豬肉交給男方,紅包由卸下之人取走。
* 新郎新娘進入大廳後,由男方主婚人陪同祭拜仙佛祖先,面對仙佛祖先神案,


男左女右並排而立,先拜仙佛,再拜祖先,男方主婚人應面告仙祖,家中某人今日成親,


祈求列仙祖保佑五世其昌、家和事興。
* 拜堂完畢後,新郎雙手將新娘頭紗往上掀開,新郎新娘相互交拜一鞠躬。


若未行奉茶禮則新郎新娘直接進入洞房。
* 男方主婚人端坐於廳堂前,新郎新娘並立面向男方主婚人一鞠躬,新娘雙手捧茶杯,


一一向男方主婚人敬茶並稱呼,男方主婚人喝完茶後,各給新郎新娘一個紅包。
* 註:以前新娘出轎後,便直接進洞房,三天後才出廳拜仙祖。
* 洞房內預擺兩張椅子,椅子上舖一件新郎的黑色長褲,褲子下放銅幣或紙幣,


新郎新娘進入洞房後,並肩而坐,象徵夫妻一體、榮辱與共、有財有庫。
* 若未拜堂,則此時新郎將新娘頭紗掀開。
* 伴娘進入新娘房,新郎分發紅包給伴娘。
* 新娘的兄弟將新娘燈(舅子燈),提進洞房,置於床上,並唸:「舅子進燈、新人出丁」,


俗稱舅子進燈。
* 挑子孫桶之人(必需是富、貴、才、子、壽,五福具全之人)將子孫桶提進新房,


並將桶內紅包取走。
* 媒人或男方女長輩,盛一碗豬心進新房,餵新郎新娘吃,俗稱「吃豬心,才會同心」,


新娘給該人一個紅包。
* 媒人或男方女長輩,盛一碗湯圓進新房,餵新郎新娘吃,俗稱「吃圓仔湯」,


象徵甜蜜圓滿,新娘給該人一個紅包。
* 男方晚輩會進房敬甜茶或喜糖,並稱呼新娘,新娘應一一回應,並準備紅包或手帕贈之。
* 男方請一位生肖屬龍之男童,在新房床上翻滾,媒人在旁唸吉祥語:


「翻落舖,生查埔,翻過來,生秀才,翻過去,生進士」,俗稱翻舖。
* 若未請人翻舖,則新郎脫鞋在床上走跳一圈。
* 女方陪嫁人員可進新房與新郎新娘合照。
* 注意:任何人均不可坐在床上。
* 男方請女方陪嫁人員吃湯圓。
* 休息片刻後可安排家族合照及全體合照紀念。
* 若有閒暇亦可安排至戶外拍外景。
* 男方準備宴客及觀禮事宜。
* 新郎於開席前親送十二版帖給女方主婚人並邀請赴宴,由新郎接送或自行前往。


食新娘茶

* 台灣南部習俗,結婚當天宴請至親好友之後,至親好友及賓客為了親睹新娘的風采,


因而有要求新娘捧甜茶請長輩親戚的舉動,俗稱「食新娘茶」。
* 食新娘茶要講究倫理,以長輩至親為先,然後才輪到平輩和朋友,座位也要按輩份安排。


新娘奉茶時,通常由媒人陪隨。賓客接受奉茶時,應口唸「四句」吉祥語,俗稱「四句聯」。
* 食新娘茶之程序

1. 新娘手端甜茶,媒人口唸「新娘出大廳、錢銀滿大廳」,進入廳堂,按輩份、座位大小,


依序奉上,然後轉回新房。
2. 端冬瓜糖、蜜餞或糖果奉敬。
3. 敬香煙或檳榔。
4. 拿打火機點香煙。
5. 收回茶杯,親友贈送紅包。
6. 新娘贈送禮物給每位參加食茶的親友,如手帕、香皂....等,以示禮尚往來。



探房

* 新娘出嫁第三天,照例由新娘的兄弟(最多二人)帶著餅及紅花探訪新人婚後情形,


新郎給其紅包,俗稱「探房」。
* 紅花應交給新娘,與出嫁時插的頭花交換插在頭上,表示會「開花結果」,「會生子」。
* 現代禮俗多在結婚當天;新人進洞房後進行探房。

歸寧

* 新娘出嫁三天便回門,稱為「歸寧」、「三朝回門」、「頭轉客」,含有「成家不忘娘」之意。


而新女婿去拜見岳父母,則有向他們表示「感恩戴德」之意,藉以增厚姻親之誼。
* 通常由新娘的弟妹到新郎家,請新郎新娘相偕回娘家。大多上午接受邀請,中午聚餐,


日落前回家為宜。(新婚未滿四個月忌在外過夜,所以歸寧宴畢,新郎新娘即相偕齊返男家)
* 註:北部習俗,女方於訂婚日宴客;南部習俗,女方於歸寧日宴客。
* 歸寧時,新郎要帶禮品,如橘子、蘋果(甜蜜)、香蕉(招呼)、椪餅或椪柑


(象徵新娘肚皮會漲、懷孕)、酒等禮品(均取偶數),贈予岳家。
* 女方應準備回禮:米香、糯米糕、桃餅、六件蜜餞、兩枝有根葉的甘蔗


(祝福新人甜甜蜜蜜、透頭透尾)、種子雞一或二對(約二、三個月大的公雞、母雞各一隻,


準備新娘生產時進補用)、橘子、香蕉,供新人帶回男方。


(現代習俗改將上列物品在結婚日隨禮車帶回男方)
* 註:新婚後第三天回娘家,稱「頭轉客」;第六天或第十二天回娘家,稱「二轉客」;


滿月回娘家,稱「三轉客」;滿四個月也有再回娘家的習俗。回娘家時,新人均需攜禮品致贈女方,


而女方亦需備禮品回贈。新人帶水果,女方回贈禮品:「滿月」備紅圓(偶數)、米糕等,


「四個月」備紅色麵桃(偶數)及其他糕類等。

婚嫁禁忌

* 婚嫁忌生肖屬虎的觀禮,因虎會傷人,免得因此導致夫婦不和睦或不孕。
* 新娘房的鏡子在新婚四個月內忌借給他人,忌照人,因此嫁妝的衣櫃或梳妝台


有鏡子都用紅紙蒙住,滿四個月始可拆卸。
* 新婚四個月內忌在外過夜。
* 新婚四個月內忌參與他人婚喪喜慶事物,以免相犯沖。



觀禮程序

1. 結婚典禮開始(奏樂同時鳴炮)
2. 男女來賓入席(就位)
3. 主婚人入席
4. 介紹人入席
5. 證婚人入席
6. 男女儐相引新郎、新娘入席(奏樂)
7. 證婚人宣讀結婚證書
8. 新郎、新娘行結婚禮相對立三鞠躬
9. 新郎、新娘交換飾物(由儐相遞與證婚人轉交換之)
10. 新郎用印
11. 新娘用印
12. 介紹人用印
13. 主婚人用印
14. 證婚人用印
15. 奏樂
16. 證婚人致訓詞
17. 介紹人致訓詞
18. 來賓致賀詞
19. 主婚人致謝詞
20. 新郎、新娘致謝詞
21. 新郎、新娘謝證婚人一鞠躬
22. 證婚人退
23. 新郎、新娘謝介紹人一鞠躬
24. 介紹人退
25. 新郎、新娘謝主婚人一鞠躬
26. 主婚人退
27. 新郎、新娘謝來賓一鞠躬
28. 男女儐相引新郎、新娘入洞房
29. 禮成(奏樂同時鳴炮)

教堂婚禮程序

1. 序樂…………新郎入席…………………………司琴
2. 結婚進行曲…新娘入席…………………………會眾起立
3. 唱詩…………愛的真締…………………………會眾
4. 禱告………………………………………………○神父、牧師
5. 獻詩…………婚禮頌……………………………○詩班
6. 獻詩…………一首情歌…………………………○詩班
7. 婚姻頌詞…………………………………………○伉儷
8. 獻詩…………每當我想起你……………………○詩班
9. 勉勵………………………………………………○神父、牧師
10. 證婚…誓約、交換信物、用印、宣告、揭紗…○神父、牧師
11. 獻詩…………詩篇二十三篇……………………○團契
12. 獻詩…………快樂的婚禮………………………○團契
13. 祝禱………………………………………………○神父、牧師
14. 答謝………………………………………………新郎、新娘
15. 唱詩…………願主賜福看顧你…………………詩班、會眾
16. 禮成…………殿樂………………………………司琴



佛化婚禮程序

1. ○○○先生、○○○小姐佛化婚禮
2. 婚禮開始
3. 奏樂
4. 介紹人禮佛入席
5. 主婚人禮佛入席
6. 證婚人禮佛入席(擊鼓)
7. 新郎新娘禮佛入席(結婚進行曲)
8. 請起立
9. 唱香讚(請合掌)
10. 請坐下
11. 證婚人為新郎新娘宣誓
12. 新郎新娘行結婚禮(請對面站)(揭面紗)行三鞠躬(請復位)
13. 證婚人宣讀結婚證書
14. 新郎新娘用印
15. 主婚人用印
16. 介紹人用印
17. 證婚人用印
18. 證婚人為新郎新娘交換禮物
19. 新郎新娘向主婚人行敘見禮(向男方主婚人一鞠躬)(向女方主婚人一鞠躬)
20. 新郎新娘向親屬行敘見禮(向後轉行禮)
21. 恭請 ○○大師開示
22. 介紹人致詞
23. 來賓致詞
24. 主婚人致謝詞
25. 新郎新娘向證婚人禮謝(一鞠躬)
26. 新郎新娘向介紹人禮謝(一鞠躬)
27. 新郎新娘向來賓禮謝(一鞠躬)
28. 新郎新娘向主婚人禮謝(一鞠躬)
29. 唱佛化婚禮祝福歌(美滿姻緣)
30. 禮成



公證婚禮程序

1. 公證結婚典禮開始。
2. 奏樂。
3. 來賓及親屬就位。
4. 主婚人就位。(結婚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必須到場主婚)
5. 證人就位。
6. 公證人就位。
7. 新郎、新娘就位。(有男女儐相時,由男女儐相陪同就位)
8. 公證人詢問新郎、新娘之真意。公證人問:請問○○○先生你願在本公證人前與○○○女士


結為夫妻嗎。公證人問:請問○○○女士妳願在本公證人前與○○○先生結為夫妻嗎。


(新郎、新娘應答:願意。)
9. 新郎、新娘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應當場簽名、蓋章)
10. 主婚人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應當場簽名、蓋章)
11. 證人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應當場簽名、蓋章)
12. 新郎、新娘行結婚禮。(新郎、新娘轉身相向行三鞠躬禮,鞠躬、再鞠躬、三鞠躬)
13. 公證人宣讀結婚公證書。
14. 公證人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
15. 公證人致詞
16. 公證人交付結婚公證書與新郎、新娘。
17. 新郎、新娘謝公證人一鞠躬。公證人退。
18. 新郎、新娘謝證人一鞠躬。證人退。
19. 新郎、新娘謝主婚人一鞠躬。主婚人退。
20. 新郎、新娘謝來賓一鞠躬。
21. 禮成。

公證結婚手續說明

1. 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定,舉行儀式時間就下列時間擇定: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十時、


十一時及下午三時。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上午十時及十一時。請至少提前兩三天於


上班時間向公證處登記。
2. 請向服務台購買下列用紙:(1)公證請求書一份二元。(2)結婚公證書四份二十元。


(3)結婚證書英文譯本二份十八元。(不需者免購)(4)證書封套一個十元。
3. 中文結婚證書及英文譯本,均由公證處打字,請求人無須自行書寫。
4. 將公證請求書填好後(服務台有樣本及填寫說明供參看)交服務台登記。
5. 登記時請攜帶:(1)結婚人雙方國民身分證及印章。(2)證人二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登記時請攜帶其身分證及印章。
6. 結婚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請帶護照或僑居地身分證件及未婚身分證明書。


(印尼、泰國、菲律賓三國婦女表單身證明,須先經我國外交部驗證)
7. 我國軍人聲請結婚,請提出主管批准之婚姻報告表單原本,以憑核對,


並請準備複印本一份,交公證處存查。
8. 應繳費用:公證費九十元,抄錄費五十四元,需英文證書者,另繳翻譯費五十四元。
9. 聲請登記得由一人攜帶前開證件、印章及費用前來辦理。結婚當天,結婚人、


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親自到場,提前半小時報到舉行儀式。
10. 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新郎新娘穿不穿禮服,一律歡迎。


(結婚之證人須年滿二十三歲,並能簽自己名字皆可)
11. 結婚儀式在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禮畢交付結婚公證書正本二份及繕本一份,


供申報戶籍婚姻登記用。
12. 詳細請洽全省各地方法院公證處。

辦理公證結婚應行注意事項

1. 辦理公證結婚,在辦公時間內,應隨到隨辦。
2. 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行擇定,如其結婚日期在星期日或國定休假日時,應於前一天辦理聲請手續,


並繳納公證費。
3. 公證人收受當事人公證結婚聲請書時,應注意審查是否合法,並得就到場人為必要之詢問。
4. 公證人於公證結婚儀式舉行時,應切實查核到場之結婚人、法定代理人及證人是否本人。
5. 結婚人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為其辦理公證結婚。(1)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


(2)女子自前婚姻關係消滅後未逾六個月之期間,但已分娩者不在此限。


(3)違反民法第九八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者。


(4)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而未經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者。


(5)重婚者。


(6)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而與相姦人結婚者。
6. 結婚人如有原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離婚情形者,應命其提出國民身分證查核,


必要時得命提出戶籍謄本予以核對。
7. 結婚人如男已滿十八歲,女已滿十六歲而未滿二十歲者,其法定代理人


(即生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親自到場,行使同意權,其不能到場者,


應出附有印鑑證明書之同意書或經其他公務機關簽註之同意書。
8. 未成年人結婚,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行使同意權時,應於公證聲請書有關欄內,


記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身分證字號,表示同意,


並由其於公證結婚證書上簽名蓋章。
9. 現役軍人聲請辦理公證結婚,應繳驗所屬長官核准其結婚之證明文件。


在核准結婚之日期前,不得舉行公證結婚儀式。
10. 現役軍人結婚時,應於公證結婚證書有關欄內,註明請求人為現役軍人,


並記載核准結婚證明文件之日期及字號。
11. 現役軍人所繳驗之核准結婚證明文件,由公證處附卷備查。如必須繳回者,


應具備繕本或複印本,經佐理員核對相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


並蓋章於該繕本或複印本上,送請公證人核准後發還之。
12. 公證結婚典禮時,男女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等必須各自攜帶國民身分證


(軍人身分補給證)及私章親自到場,並應當場在公證結婚書上簽名、蓋章。


公證人簽名,亦必須當場為之。
13. 結婚人如為外國人或其一方為外國人時,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


領事館發給之婚姻狀況宣誓書或經其簽證得為婚姻之證明文件。如為外國軍人時,


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領事館或服務機關、部隊主管,發給之軍人結婚批准書。
14. 華僑聲請公證結婚時,應提出僑居地大使館、領事館或華僑團體等,


相當機關簽證之證明文件。
15. 結婚人,如為無國籍人或為與我國無外交關係之外國人時,


應繳驗足以證明其婚姻狀況之適當證明文件。
16. 結婚公證書應以打字、毛筆或黑墨水填寫。



聯合婚禮(集團結婚)程序

1. 公證結婚典禮開始。
2. 奏樂。
3. 來賓及親屬就位。
4. 主婚人就位。(結婚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必須到場主婚)
5. 證人就位。
6. 公證人就位。
7. 新郎、新娘就位。(由司儀點呼姓名依序排列)
8. 公證人詢問新郎、新娘之真意。公證人問:請問○○○先生你願在本公證人前與○○○女士


結為夫妻嗎。公證人問:請問○○○女士妳願在本公證人前與○○○先生結為夫妻嗎。


(新郎、新娘應答:願意。)
9. 新郎、新娘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應當場簽名、蓋章)
10. 主婚人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應當場簽名、蓋章)
11. 證人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應當場簽名、蓋章)
12. 新郎、新娘行結婚禮。(新郎、新娘轉身相向行三鞠躬禮,鞠躬、再鞠躬、三鞠躬)
13. 公證人宣讀結婚公證書。
14. 公證人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
15. 公證人致詞
16. 公證人交付結婚公證書與新郎、新娘。
17. 新郎、新娘謝公證人一鞠躬。公證人退。
18. 新郎、新娘謝證人一鞠躬。證人退。
19. 新郎、新娘謝主婚人一鞠躬。主婚人退。
20. 新郎、新娘謝來賓一鞠躬。
21. 禮成。

說明
各社團及各縣市政府,每年在元旦、兒童節、雙十節,常舉行聯合婚禮(集團結婚),


敦請地方首長或名流證婚,儀式隆重,費用節省,乃進步之社會習俗。其辦法如下:

1. 參加者應先向主辦單位索取申請書,依照規定格式,用墨筆正楷逐項填寫,須詳晰清楚。
2. 男女結婚人須各備照片,四寸全身二張,二寸半身三張,於申請時呈繳。
3. 申請書須由申請人及家長或監護人暨主婚人、介紹人署名蓋章。
4. 申請人對主辦機關之調查應忠實報告。
5. 申請人接到認可通知後,即須到會繳納參加費,領取登記證。
6. 凡登記參加者,應於舉行婚禮之前一星期,由男女兩方主婚人及介紹人等在結婚證書上蓋章。
7. 結婚時男女新人須用規定色樣之禮服及頭紗,該項禮服向主辦機關接洽代辦。
8. 結婚時新娘手捧之鮮花,由主辦機關代備,以昭一律,該價由參加人照繳。
9. 結婚人應於婚前一小時到達,如逾期不到,不得參加。
10. 行禮時除結婚人及雙方主婚人共四人外,均須憑觀禮券入禮堂。
11. 婚禮完成後,通常由主辦機關舉行茶會招待新人及其親友。新人是否另行在其他場所設席宴客,


可視經濟情況而定。

戶籍結婚登記申報

* 結婚後十五日內,當事人之一,需向戶政事務所申報戶籍婚姻登記,逾期則要罰款。
* 攜帶證件:

1. 結婚證書二份。〔注意證書上結婚日期、結婚場所、男方主婚人、女方主婚人、證婚人(二人)、


結婚人(新郎、新娘)之簽名蓋章處是否已填寫蓋章〕
2. 夫妻兩人之印章、身份證、相片。(換發新身分證用)
3. 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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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北燈節」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快樂與痛苦 作者:耿文國
 
住戶回應
 
時間:2009-01-11 16:59
她, 99歲,高雄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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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01-11 13:32
她, 99歲,台中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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