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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給台灣的檢調人員加油打氣唷.
作者: 育金 日期: 2011.05.21  天氣:  心情:

大樓地下室是屬於區分所有權人的公同使用部份.也就是所謂的公共設施.應該另編建號.登記在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主建物的共同使用部份.隨著主建物移轉而移轉.讓其他人到地政事務所領出登記簿謄本.可以一目瞭然.但是60年代建造的大廈地下室都沒有登記.大部份居民也都知道地下室屬於公共設施的一部份.因此.不會有任何異議.只有一.兩個心存僥倖的人.一直想要霸佔地下室.將地下室據為己有.開起地下舞廳.違規使用公共設施.影響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權益甚鉅.

此事經由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明確告知該佔用者...大廈地下室公共設施屬於警察局列管的防空避難設備.不得任意改裝阻礙逃生通道.管理委員會93年成立時.已經由管理委員會接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佔領.及私自經營八大行業.但是歹徒仍然我行我素.強行霸佔大樓公共設施.違法情事依然繼續存在.而台灣是個法治國家.台灣的執法人員豈能坐視這些歹徒這樣地目無法紀.破壞公眾使用的建築物結構.違規使用大廈防空避難設備經營地下舞廳.在此為台灣的檢調人員加油打氣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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