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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有感覺的新聞
作者:
淡出
日期: 2009.03.11 天氣:
心情:
母親年紀較年長的孩童在相同的測驗成績較為優異。
哈哈~這句話可以當做是晚結婚的新藉口呢~
男人太晚為人父 傳影響小孩智商
更新日期:2009/03/10 16:00
(路透香港9日電)澳洲研究人員所做的研究報告顯示,父親為人父的年紀較長,孩童在嬰兒期及幼年時期接受智力測驗時,表現似乎較差。
相反的,研究發現,母親年紀較年長的孩童在相同的測驗成績較為優異。智力測驗是設計來測量一個人的思考與判斷能力,包括專注力、學習能力、記憶力、言語以及閱讀能力。
最近幾份研究已發現父親的年紀與孩子特殊健康問題的關聯,包括出生畸形和癌症,也包括自閉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
今天發表的這份研究,研究人員分析3萬3437名1959至1965年在美國出生的孩子, 在8個月大、4歲、7歲接受智力測驗所得的數據。中央社(翻譯)
雙指碰頭比「阿達」侮辱 判罰6千
更新日期:2009/03/10 12:25 張子銘
朝別人比手勢現在要小心了,台中市一名婦人,因為跟鄰居發生爭執,對著她用食指跟中指,朝腦袋碰了兩下,就是一般大家熟悉罵人腦袋空空、阿達阿達的意思;鄰居不甘心,一狀告上法院,法官認為,這個手勢構成公然侮辱罪,判罰比手勢的婦人,6千元罰款。
曾小姐:「她就比『阿達阿達』這樣子。」記者:「這樣你有什麼感覺?」曾小姐:「很生氣啊。」
曾小姐不滿,被鄰居連續比了2次,食指中指合併,碰兩下頭的手勢,也就是罵人笨蛋的意思,一狀告上法院,請求精神賠償420萬。記者:「覺得嚴重受侮嗎?」曾小姐:「當然啊,他恐嚇我兒子,然後害我被曲解。」
當事人王小姐:「我前面有瀏海就往上撥,他看到以為我是用這樣(比阿達),但法官就不相信啊。」
當事人解釋,她當時只是在撥頭髮,不是在罵人,但法院認為,這個手勢在一般人認知中,有罵人的涵義,構成公然侮辱罪,判罰6千罰款。台中地院襄閱庭長張國忠:「判斷他確實有那種侮辱人家的惡意存在。」
除了判罰案例中,食指中指合併碰頭兩下,就是罵人笨蛋、阿達阿達;另外食中指交叉轉動,是指腦筋打結,而多數女生拍照則會把食中指分開比YA裝可愛,還有用手指搓腦袋,就是指傷腦筋,朝人比小姆指,是罵人俗辣沒膽量。
法界人士認為,這些特定手勢,在民間都有約定俗成的涵義,但究竟是罵人,或是開玩笑,還有討論空間
以下文章來自:http://www.psychpark.org/discuss/board1/declare4.htm
以下是關於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法律供網友參考: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區別
公然侮辱罪與與誹謗罪不同,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認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
如: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
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
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第310條 誹謗(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何謂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因為現場還有其他朋友.鄰居.同學.同事...等看到,即構成了。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之情形並無不同,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也包含以文字表現,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然侮辱罪〞,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
而對於謾罵內容該定位於〝公然侮辱〞還是〝公然毀謗〞,或是該內容根本不涉及謾罵,則要看法官如何裁定了。
網路的發洩言論最可能觸犯的是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因為網路也算是"公開場合",網友並不能因為匿名發言而免責,並且在網路上針對他人罵三字經已經構成污辱,網友在網路上留言時應該三思而後行,不要以為網路是匿名的,就可以暢所欲言。
何謂誹謗罪?
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先說明的是,所謂「指摘或傳述」,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是言語或行動,且指摘或傳述不以公然為必要,縱然是私相傳述,亦得成立。
行為人須有散佈於眾之意圖與誹謗之故意方能成立本罪;
行為人只要對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有所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
而決意誹謗,即具誹謗之故意-至於其所認識或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或行為人是否確認該事為真實?均不影響誹謗之故意.
至於散佈於眾之意圖係指傳播於不特定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如行為人已具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縱使其所傳述之事,尚未達到眾所週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信用,係以有關他人經濟生活之社會價值為內容,因此,不以對於他人支付能力或支付意思之評價為限,即有關產品之品質、售後服務以及經營方針等一切履行 經濟上義務之評價,均包含在內;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上易字第五八一號判決即謂「刑法第三百十三條所指之「信用」,係專指吾人在社會上之經 濟性評價,包括財務支付能力及誠信之實踐與可信度而言」。
普通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之區別
依行為人在指摘或傳述所使用方法之不同,而將本罪分為普通誹謗罪與加重誹謗罪:行為人若是以言詞或舉動為之者,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普通誹謗罪.
如果行為人之指摘或傳述是以文字或圖畫為之,例如刊登雜誌、印發傳單,即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因為寫成文字或畫成圖畫,流傳上顯較單純以口頭方式為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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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9-03-11 08:24
她, 37歲,Vancouver,學生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
[2009-03-11 08:33]:
我自己讀法律的,我覺得法律是可以幫人也是可以害人的東西
老師說過:法律就像刀的二面,就看你要拿那一面朝向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