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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比現法更糟的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
作者: 淡出 日期: 2009.03.04  天氣:  心情:
這二個部落格是少數幾個加到「我的最愛」裡的部落格

這二位都是我蠻敬佩的人

畢竟真正熱血的法律人不多阿

比現行法更糟的「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

作者:廖元豪老師

文章來源:廖元豪老師的部落格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3/1311409994/
20081205212009/#3908488


今天看到「行政院版」的集遊法修正草案,雖然改成「報備制」,但其實別說沒達到「自願報備制」的要求,甚至比「現行法」還糟!


因為行政院版的「報備制」,是「全面強制報備」,沒有豁免任何小型的集會遊行。而且只要沒報備,就得被課處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在現狀下,雖然採「許可制」,但「未申請許可」並不當然構成「裁罰」的條件。只要警方不解散,「未經許可的集會遊行」至少在「事實上」享有集會遊行的短暫自由野草莓如此,之前紅衫軍與連宋抗爭在台北市也曾享有一點這樣的空間。更重要的是,許多社運活動至少在「舉牌二次」以前可以陳情、請願、站崗。


許多社運活動,事實上也是在現行法的「空間」下,與警方協調出來的。例如說,行政院門口是禁制區,但移盟可以跟行政院先打招呼,說要去「陳情」。行政院門口屆時會派警察戒備,而移盟就會呼口號、舉標語與表演行動劇。拖太久警方就會準備舉牌。但移盟會在舉牌之前,或至少舉牌二次之時自動解散。雖然是「警民合作」的一齣戲,但至少取得一點空間(這次的活動,請參照移盟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migrants2006/article?mid=574&prev=575&next=567)。






 


但若依照行政院版目前的規定,那以後連這種空間都沒有了未報備一律裁罰!現狀是「命解散不解散」才要處罰,但將來則是「未報備」就當然要罰!


我一直認為,真正重要的是讓不阻礙車流與人流的小型集會遊行,可以免於事前管制(許可或報備)。絕不能像現在這樣「三人成虎」只要三個人聚在一起公開表達意見,就會遭到取締警告的命運。


而對小規模社運而言,十個人去內政部門口舉牌抗議半小時,外加一個行動劇,還硬要人家五天前去填表格報備(或六天前許可),哪裡符合比例原則?


就此而言,據知立法院公聽會上大部分的參與者(包括學者與野草莓代表)都支持「小規模活動無須報備」或「依集遊規模分級報備義務」的想法。沒想到行政院搞了半天,提出來的是最糟,比現狀還不如的東西!


有一點點sense的國民黨立委,請把行政院版當作行政院故意作球給你們,讓你們賺到credit,另提案加上「小規模豁免」的規定。民進黨立委們,也歡迎從這個地方來痛批行政院變本加厲,「人權變不見」!


 



 照片中拿著大聲公的人就是廖元豪老師



今天也偶然看到一份資料,是美國的National Lawyers Guide洛杉磯分部所撰寫的一個有關加州(尤其是洛杉磯)集會遊行的簡單答客問(http://www.nlg-la.org/free_speech_rights.pdf )。這份資料中很清楚地顯示:不妨礙車流人流與秩序,單純在人行道上或遵守交通規則的集會或遊行,根本就無須許可!這份答客問還指出,在政府機關門口的站崗抗議活動,原則上都是可以的!那些硬說「美國採許可制」的人,卻總是不看美國「沒有專為集會遊行立法管制」,以及「小規模活動無須許可」的模式。



行政院集遊法版本究竟說了什麼? 






 


這是12月5日所撰的文章,同時登載於苦勞網:http://www.coolloud.org.tw/node/31384


(圖片為1126當日公聽會的照片)



****




1126開完了公聽會,會中聆聽著官員們保證會將公聽會的意見帶回行政院作為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的依據後,心中滿是期待。直到124拿到了正式的條文內容,才覺得彷彿被潑了冷水。


 


理由在於,這份行政院版的修正草案不僅是所有草案中最保守,而背棄了國民黨朱鳳芝立委、集盟版的版本,同時對於與會學者專家的的意見,也充耳不聞。不禁令人懷疑,行政院的好意究竟是真心?還是只是虛應故事?


 


遍觀整體草案,有問題之處至少有以下幾個部份:


 


第一,行政院版本選擇了強制報備制,並且不分集會地點、人數、時間,將導致極小規模的集會亦必須申請報備,此報備尚須符合一定要件,而主管機關得課與集會遊行者一定義務;且若應報備而不報備或未盡義務,將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鍰或命令解散,此與多數與會學者認為應層級化處理集會遊行並不相同。


 


例如與會學者蘇永欽教授主張小型、非都會區集會無須事前報備,有問題事後追懲即可;蔡庭榕教授主張劃分為「自由集遊區」及「目標集遊區」,前者無需事前報備,後者以獨立委員會做事前審查;黃錦堂教授主張五百人以下之集會在事前報備時主管機關不得否決。此外,野草莓團體、李念祖教授所支持朱鳳芝委員版本的「自願報備制」,事實上就是讓小型集會無須事前報備,有問題事後追懲即可,而若大型集會需要路權時,集會遊行者得報備請求警方協助。


 


比較之下,行政院版本的主管機關仍可阻止人民集會遊行,事實上就是以報備制之名,行許可制之實,封殺了小型團體上街頭的機會。


第二,草案中擬制了所謂的「實際負責人」,解決部份集會無負責人的情形,並對其課與諸多義務。問題在於,此處的「實際負責人」會出現的原因,有「未報備」及「偶發性」兩種可能,但問題在於,後者真的會有「實際的」負責人嗎?其次,目前草案將「聯絡人、主持人」視為「實際負責人」,是否合理,似乎有待商榷。


 


第三,行政院版本雖刪除了禁制區,但卻增加了「管制線」及「安全距離」。前者的目的,依照草案第14條為「確保集會、遊行之順利、和平進行及維持社會秩序」,但究竟是管制線是為了保護集會遊行者?還是管制集會遊行者?草案的修法理由並沒有明確說明。至於後者,事實上就是換了名字的「禁制區」,不同之處在於,舊法對禁制區有300公尺50公尺的立法授權,但草案僅說要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究竟主管機關可以定多遠?劃分是否過於「安全」?都是一堆問號。且違反安全距離,而得解散集會。與會學者李念祖教授亦指出,禁制區的範圍若過大,將使得釋字第445號解釋中所謂「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之要求,無法被真正落實。




第四,行政院版本增加很多行政罰,例如之前所提及的應報備而不報備、報備不實或未盡義務,都可處以罰鍰,甚至宣告解散後未解散,尚得連續處以罰鍰。此種還是把集會遊行視為洪水猛獸的規定,不禁令人懷疑政府是否沒有雅量聽取不同的聲音?


 


第五,對於解散命令,行政院版本已經做出限縮,規定於警告、制止無效時,始得命令解散,而解散的情形有三種:使用暴力、違反安全距離及壅塞交通。雖然限縮警方裁量回歸法制,係屬合理。但此仍與朱鳳芝立委版本主張刪除解散命令,並不相同。許多社運團體已經指出,過大的集會根本無法解散,小型的集會亦沒有解散必要,若真有暴力危險行為,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中的即時強制已可解決此一問題;此外,直接刪除容易引起警民對立的解散命令,反而可以減少不必要的流血行為。


 


以上呼籲,希望立院諸多委員於審查法案時再行三思,行政院版草案是否真的彰顯馬總統「把街道還給人民」政見,事實上還有很多商榷的空間。(謎之音:法律人還真是很愛說很曖昧的話阿!明明是根本背離「把街道還給人民」很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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