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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慘了我~~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7.12.18  天氣:  心情:
12月18日:
早上約8:30要出門上班去,
迷迷糊糊醒來著裝完畢,走出門外,房門一帶上,
突然驚醒「看!老娘我的鑰匙放在家裡…」
經過打電話請房東過來幫我開門才解決!

不順…

總算在遲到前到達法院,
去買個早餐,
才剛剛坐在位置上要用餐之際,
同事打電話來找「民一庭庭長找我過去」
心裡「不會吧!我跟他沒交集的啊!」
好吧!那先過去看看!
………
暗!什麼?老娘被指定為副助理長!
慘!為什麼?!
這又不是選立委、選總統?
薪水會增加!
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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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
民法繼承編立法院有三讀修正部分條文,
有點兒小重要,請多加注意!
因為尚未公布,所以等到公布後再貼上來!
不是採全面的限定繼承,所以也不用高興太早,
萬一身邊有負債的親人駕鶴歸去時,
仍要注意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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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說一下簡單案例的繼承問題,
主要是關於民法第1173條歸扣的說明,
看看有人會搞的懂嗎?
下一次有機會再說進階版的!

扁哥與阿珍結婚後,生有一子「馬小久」,其後又共同收養一女「雷欠」,
扁哥與阿珍約定已分別財產至為其夫妻財產制。
馬小久於民國80年5月和杏魚結婚,扁哥因馬小久結婚而贈與新台幣240萬元,
馬小久和「杏魚」婚後有二子「王精平」和「邱議」,
馬小久於97年5月因故死亡,
扁哥於99年4月因王精平營業而贈與120萬元,
雷欠於90年因出國留學,扁哥贈與雷欠50萬元,
設扁哥於100年10月死亡,死亡時遺有財產共計360萬,
問:如何繼承?

一、扁哥的繼承人為:阿珍、雷欠、王精平和邱議四人。
(一)雷欠因第1077條第1項之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所以也是繼承人。
(二)阿珍為配偶,依據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之規定,亦為繼承人。
(三)王精平和邱議則是依據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之規定,亦為繼承人。
為此處應特別注意者,王精平和邱議僅是代位繼承馬小久之應繼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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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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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扁哥之應繼遺產:
(一)首先,先看第1173條之規定:

Ⅰ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
 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
 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
 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
 扣除。
Ⅲ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二)第1173條稱之為「歸扣」,立法目的在於公平,即被繼承人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給予繼承人之贈與,本質上具有「應繼分之前付」,故於被繼承人死亡計算各繼承人應繼分時,自應將此等性質之贈與加入遺產總額中計算,以期公平。
(三)馬小久之部分:
扁哥因結婚而贈與240萬元,為第1173條之生前特種贈與,馬小久雖為被代位繼承人,惟代位繼承人王精平和邱議係依據第1140條承襲被代位人即馬小久之應繼分,故此240萬為應繼分之前付,依第1173條規定,應將此240萬加入應繼遺產。
(四)王精平之部分:
扁哥因王精平營業之贈與120萬元,係於99年4月間,此時馬小久早已死亡,所以從上面第1173條歸扣乃「應繼分之前付」之觀點出發,故此給予之120萬元界是為應繼分之前付亦無不妥,從而,依第1173條規定,亦應將此120萬加入應繼遺產。
(五)雷欠之部分:
出國留學,並非屬於第1173條所規範之「結婚」、「分居」或「營業」之一,所以無庸歸扣。
(六)扁哥之應繼遺產:360萬元+240萬元+120萬元=720萬元。

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
阿珍、馬小久、雷倩之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即各為240萬元。
又馬小久之部分由王精平和邱議代位繼承,即各為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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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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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際繼承數額:
(一)
馬小久所受240萬特種贈與,為代位繼承人王精平和邱議承襲,
故王精平和邱議實際上各承襲120萬元之特種贈與。
王精平亦因營業而受有120萬元之特種贈與,
故王精平共受有240萬元之生前特種贈與。
王精平和邱議因受生前特種贈與而已滿足其應繼分(見上述三),
故不再受分配。
(二)
王精平所得之生前特種贈與240萬元已超過其應繼分120萬元,是否應返還?
可分為以下二種見解:
1、無庸返還:理由為貫徹財產處分之自由、尊重受贈人之既得權。
此時,阿珍及雷欠就現存360萬元之遺產,依應繼分之比例(即1:1),
故阿珍及雷欠各得180萬元。
2、應返還:理由為第1173條雖採充當計算主義,避免現物返還所生之不便,但不代表超過應繼分之部分無庸返還,且方符合繼承人間之公平。
依此說,王精平應先返還120萬元,加上現存之遺產360萬元,
阿珍及雷欠各得240萬元。


老樣子,
看的懂→雙號心
看不懂→單號心

還有不要問候我ㄉ家人~~
我今天已經很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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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到「靖蓉」(編號:1008885)日記的裡好人卡用語!
原來………………

十大婉轉拒絕告白說法

一、你人很好(你是一個很好的人),我不想破壞這種朋友關係。
二、比起當情人,我覺得我們比較適合當朋友。
三、我對你的感情就是親哥哥(或弟弟、姐姐、妹妹)一樣。
四、不好意思,你不是我喜歡的類型。
五、剛結束上一段戀情,現在只想一個人生活,暫時不想談戀愛。
六、現在課業(工作)很忙,不是談戀愛的好時機。
七、對不起,我現在已有喜歡的人。
八、謝謝你的錯愛,我只喜歡男生。(男生說法)
謝謝你的錯愛,我只喜歡女生。(女生說法)
九、現在還年青,還不是談戀愛的時候。
十、我父母反對與同姓(差3歲、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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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12-19 14:42
她, 41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12-19 00:16
她, 30歲,亞洲其他,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2-19 00:21]:

嗯,沒關係!我知道啦!
不過,是哪一半不了?說出來聽聽啊!
反正都看了,那就瞭解清楚比較好!
剛剛忽然想到,你下一次可以和山下一起當案例主角耶!

 
時間:2007-12-18 23:56
她, 41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2-19 00:07]:

嗯,看的懂就好
下次換我出題目,不給答案,由你自己來解看看!
答對的人就給棒棒堂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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