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徑場圓弧型頂棚反光的法規問題
奇怪,記得多年前我在研究如何可以在我美國的土地上蓋房子時, 當地的建築法規就明文規定不得使用容易反光的屋頂, 尤其是圓弧型屋頂的顏色更是嚴格限制, 因為法律如果不規定,萬一所有建物的屋頂都用圓頂且會反光的話, 附近進場的飛機或高樓便隨時會看到整個城市一大片刺眼的光害。 一個大型的公共建物怎可能會犯這種錯誤呢,建築師怎可沒有這種常識呢? 竟然要在蓋好了以後再浪費一次公帑來遮光補救,這應該向建築師求償才對。 公帑不該這麼花的,小巨蛋先前已浪費過一次了, 怎麼隔鄰的田徑場還是再犯同樣的錯又要再浪費一次呢? 現行法規真的有那麼落伍嗎? 就算是,審查機關也該有這些基本常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