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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逼ㄟ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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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恐嚇罪的構成要件
作者:
苦逼ㄟㄚ婷
日期: 2013.02.17 天氣:
心情: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恐嚇為安罪是指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通知他人,他人經告知後,心生畏懼,致危及其在社會日常生活的安全感者。恐嚇之內容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5個事項為限,故若以加害此五種事項以外之內容,告知被害人,即不能成立本罪。且恐嚇行為需要是直接或確定間接的向被害人為之,始有成立本罪的可能,確定間接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將加害內容直接告知被害人,但卻將加害內容告知特定人,而明示其轉告被害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則是指被害人心中的安全感受到危害,也就是說被害人受到惡害通知後,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則該當於本罪的既遂,不以真的發生實害為必要。
當你在網路被恐嚇如何解決?
註:開啟小畫家,在按鍵盤: Print Screen 按鍵,貼上小畫家,在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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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罪必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以足生損害之虞即可,亦即以偽造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並不以實際發生損害之事實為要件,亦 即公眾或他人所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有遭受損害之虞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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