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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腦殘…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7.11.04  天氣:  心情:
最近老娘拿到一件棘手的案件,
讓我常常處於一種心神喪失的狀態,
有時候雖然在家裡休息、睡覺,
但是,大腦裡常不時會想起案件的內容,以及應對的解決之道,
這就是從事法律工作者的悲哀,
雖然不在上班處,可是卻不由自主的思考起案件,
感覺我現在就像是處於未關機的狀態,頂多只能夠待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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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乎天天忙碌於上班、補習之間,
其實有很多收穫,但是,到要寫的時候卻又想不起來要寫什麼,
也不知道該如何下筆,果然是嚴重腦殘…

嗯,剛剛唯一想起來一件同事所拿到的交通案件的異議,
情況是一件酒醉駕車,遭警方攔下來之後,被警方酒測,開以一張罰單,
之後並移送檢察官,並由檢察官做緩起訴處分(該案件檢察官有命該酒駕者為一定之緩起訴負擔),
現在行為人就對該張罰單提出異議了,
異議的內容僅寫著五個大字「一醉不二罰」,真是簡潔有力,
所以同事就把該張罰單撤銷啦!

以下就針對這個案例分析一下吧!
記得我在很久之前,曾經說過我國法律基本上區分為民事、刑事、行政法三個領域,
從這案件來說,因為沒有傷害到人,所以沒有民事案件發生,
因而只有刑事和行政法的法律關係發生,即
刑事法律關係→檢察官的緩起訴,
行政法法律關係→警察所開立的罰單,

再說深入一點,
刑事就是國家確定對被告刑罰權有無及其範圍的法律關係,
而刑法第185條之3有規定對於酒駕者的處罰,即立法者已將這種情形認為有刑罰處罰之必要,因而予以明文,
是本案的刑事部分(此暫不說明檢察官緩起訴的性質、地位),
行政法律關係則是國家為達行政目的(如維護秩序、照顧人民、經濟等因素)所為之者,
而警察所開立之罰單,則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所為之罰鍰處分,
從以上兩個部分其實都應該不難想像其處罰原因,都應該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避免發生交通意外而設,

但是,仔細思考一下,
行為人其實只有一個行為,為什麼國家要處罰二次呢?合理嗎?
基本上,若是出於同樣的目的、保護同樣的利益,對於一個行為只能夠給予一次評價就已經足夠了,
況且行政罰和刑罰的關係不是必然的區然,
只是立法者認為某種法益(保護的利益)重要,所以才設定給予刑法處罰,
就像刑法第185條之3也是民國88年4月23日才生效施行的,之前並無處罰酒駕的,
所以對於一個行為,基本上是不該給行為人雙重評價的,
因而在本案中既已經檢察官為緩起訴的,當然不該在給予行政罰了,

參照行政罰法第26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行政罰法第26條立法理由:
一、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故為第一項但書規定。
二、前述行為如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少年事件)之裁判確定,行政罰之裁處即無一事二罰之疑慮,故第二項規定此時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裁處。
三、參考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二十一條。

嗯,說明一下,個人覺得酒駕是不好,
本篇不是要鼓勵大家酒駕的,
愛惜生命、也愛惜其他用路人的生命…
生命、健康不是用錢就可以買到的。

我要繼續腦殘去了…………
請各位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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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11-17 00:21
她, 41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11-15 22:08
她, 41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1-16 00:49]:

基本上簡單的理解就是這樣,
因為刑法第185條之3所要保護的法益都是用路人的安全,是一種抽象的社會法益,
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要保護的法益相同都是交通安全是一樣的,那就不行可同一個行為二次處罰!
不過,要注意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另外還有其他的行政罰,例如吊銷駕照,既然是不同的手段、所要懲治的目的也不一樣,所以就此部分是不違反一事不二罰的!

 
時間:2007-11-05 10:48
她, 44歲,台中市,醫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1-05 22:35]:

嗯,我想可能是迴光返照的現象吧,聽說在往生前都會有這樣的一段!
而我在寫這一篇時,就忽然有精神了一點,
因此猜測可能是聖嬰現象,
不不不,是迴光返照啦!

不過,我現在看了一下,
老娘寫的文字用語真差,
妳應該會有種突兀的感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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