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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錯誤的法律觀念
作者: 晴見墨舟 日期: 2011.07.26  天氣:  心情:

第一則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第二則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第三則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
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
處理刑案。


第四則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第五則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

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第六則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第七則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
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第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
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第九則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
或只能分少一點。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
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


第十則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
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第十一則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 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
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護。

 
第十二則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
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到底。

 
第十三則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
對方不主動履行,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
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第十四則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
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十五則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
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
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
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划不來。

 
第十六則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

正確觀念: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
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
取得,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


第十七則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
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第十八則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第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
本人決定,父母不能作主,未滿十六歲之子女結婚需先經監護人同意。

 
第二十則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第二十一則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第二十二則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

方要解約時,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第二十三則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而且
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第二十四則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
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則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蓋章或簽名
當保證人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
不是開玩笑的。

 
第二十六則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第二十七則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第二十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否則
離婚要件不成立,離婚不生效。


第二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
然血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

 
第三十則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正確觀念: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如果送貨單上
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第三十一則

錯誤觀念:簽本票只是一種形式,沒有法律上的問題

正確觀念:只要在本票簽名蓋上手印就已生效,持票人可於三年期限內
至法院執行「本票確認」債權成立,除非債務人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第三十二則

錯誤觀念:偷偷錄下的對話可以當成證據

正確觀念:偷偷錄下的錄音對話內容已侵犯個人隱私權,屬於不正當採證手段,
法官不一定會採信(納)


第三十三則

錯誤觀念:傷害罪驗傷單可永久保留,不管經過多久隨時都可以提告

正確觀念:傷害罪提告期限為六個月,超過六個月法院就不受理。


第三十四則

錯誤觀念:將辱罵詆毀某甲的文字內容私下傳給某乙看不構成毀謗罪

正確觀念:如果將毀謗或污辱他人的文字(或口頭談論)內容傳給自己以
外的人知曉就已經構成公然污辱(毀謗)罪要件。


第三十五則

錯誤觀念:被警察攔下盤查或臨檢,可以謊報朋友或親屬的身分證字號

正確觀念:向執法人員謊報身份證件會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公訴罪)



附註: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民法第982條已修正
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
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意即公開儀式不再是結婚
的必要條件,只要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申請並辦妥結婚登記
即可。(即所謂的登記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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