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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靈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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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所不"盜"
作者:
°.☆希♥靈亞★.°
日期: 2008.09.23 天氣:
心情:
住戶編號:
1571713
又是一個盜人照片的傢伙
曾經為此發過一篇日記
盜盜盜、非常盜
沒想到還是有人講不聽
在盜人照片之前,
是否看過我的自介呢?
都講的很清楚,這只夠辟邪罷了!
農曆七月不是都過了,應該可以把照片
還給我
更瞎的是愛情公寓的處理方式
這是我朋友發現盜照者後留言給愛寓的管理者
我知道後也立刻留言給管理員
試問
1.公司位於台北市,我卻是住在台中縣,發生盜照事件就必須親自前往台北一趟嗎
是不是住中、南部的使用者就比較倒楣呢?
如果沒辦法前往,只好自認倒楣是吧
2.帶著身份証前往是件更瞎的事.本人如果前往,那張臉就是最好的證據,還需要啥證明資料嗎
沒有人會專程去整容吧
3.在愛情公寓的管理規範標準列有此款
21.上傳張貼侵害他人之「肖像權」與「著作權」照片者。
處理方式:
第一次被檢舉住戶,公寓會發函警告。若爾後因同一事由被檢舉,不另行通知直接永久停權處分。侵權行為的認定,愛情公寓會與原「肖像權」與「著作權」所有人取得聯繫並證實後,進行判定處理。
我卻遲遲未見愛情公寓發函警告此盜用者.
一個交友網站已開始罔顧使用者的申訴與權益,
只想用相同的話語來搪塞
為營利為目標前請先想想
失去了信任,口碑傳播的威力是不容小觑
一旦失去了付費用戶,此網站還有未來可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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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8-11-18 07:12
他, 38歲,新竹縣,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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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8-11-15 22:00
他, 49歲,新北市,待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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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40歲,台中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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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46歲,新北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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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43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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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8-10-18 19:09
她, 30歲,台中市,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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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 41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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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8-10-13 19:46
他, 43歲,基隆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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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8-10-09 10:44
他, 49歲,新北市,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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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8-10-09 08:23
他, 35歲,彰化縣,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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