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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可提供予航空眾組員們防身用
作者: Charlie (1) 日期: 2012.02.24  天氣:  心情:
 
‎2012.02.24 昨天收到的APP內容^^讚啦~ ((((這是個轉貼的訊息
以下資料內容可提供予眾 機組員們自保防身用:

1、有關海關人員是否有權對空勤組員行李逕行要求開箱檢查一事,茲提供拙見如下。
(1)中華民國海關人員僅係執行行政業務之公務人員,並非司法機關之執法人員,故並不具有司法執法之搜索權。
⋯⋯

(2)空勤組員之行李與所有旅客相同,屬私財產之一部分,應受到中華民國憲法及民法物權篇之保護。
(3)海關等行政人員,依規定執行行政檢查,僅得在經足茲認定受檢人員行李內有非法或違規物之基本檢查程序後(例如經X光檢查後,有疑似非法或違規物在其內時),始得要求開箱受檢。
(4)針對未明示足可認其行李內有非法或違規物理由,即逕要求開箱檢查者,已屬刑事訴訟法之「不要式捜索」範疇。
(5)針對「不要式搜索」,縱為司法執法人員,亦必須於捜索後24小時內,補提檢察官申請,法官核准之捜索票始為合法,更遑論僅具行政檢查之海關人員,完全不具其權力。
(6)未依上開程序為之,甚至無司法權力之海關人員作為上開行為,已涉犯有刑法307條「妨害自由」罪嫌。
2、倘空勤組員遇上開行政官員疑似違法捜索事件時,茲建議如下:
(1)既為非法捜索,受檢人員自無受違法行為約束之必要,亦當可拒絕違法受檢。
(2)依中華民國憲法對私財產權利保障,及刑法23條「正當防衛」明文,受檢人遭可能之違法侵害時,自當得以照相攝影捜證,並用以主張權利,並無不妥。
(3)因非法捜索已令海關人員之行為成為非因法令從事之公務行為,依刑法21條「阻卻違法」相關明文,拒絕違法受檢,自無妨害公務之疑慮。
以上請參酌。
學姐很贊,她和機查組長官反應他們的態度,5000元以內的東西我們可以帶,但限自用,如果他們有遺慮要課稅就給他們課,但海關不行把我們的行李亂翻像查毒品一樣,我們可以反應,長關說只有警察才能像查毒品一樣查,如果有這種情形我們可以反應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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