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994046
 海帶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刑事訴訟第一講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刑事訴訟第三講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刑事訴訟第二講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7.07.23  天氣:  心情:
今早接到家中打來的電話,
Oh!My God!教育召集令4天,
這是怎麼樣?!最近已經忙著在補習了,
唸書的時間都不夠了,現在連這種東西也都出現了啊,
而且還是4天!看來我的補習有好幾天不能夠去了啊,
心情真是給他差到一個極致,
嗯,老娘決定好好給他在召集之前,瘋狂給他念個刑事訴訟法、刑法,
最好不要裡面的人給我出紕漏,
我要讓他們下一次都不敢再召我了(機車的法律人)!

------------------------------------

上次大概說了現行ㄉ刑事訴訟法所採的構造是採三面關係的控訴制度,
今天本來要說,公訴和自訴的不同,
但是,老娘我覺得控訴制度這樣說完實在是太簡單了,
好像沒啥深度,所以今天繼續在深一層的說一下吧!
而且也是因為現在報紙的社論,寫的真是鬼話連篇,實在讓人很難看的下去(如果那是考試的話,我想那些媒體工作者,都會被當掉吧)!

     法院
    /  \
   /    \
 追訴者---被追訴者

從上面那一個圖,大家應該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來,
「法院」和「追訴者」是不同的吧,而「被追訴者」當然是被告,
所以今兒個來說一下「法院」和「追訴者」間的關係,也就是從控訴原則的角度內涵切入點來寫,可以分為以下四個內涵:
一、審檢分立原則與審檢分隸原則
 (一)審檢分立:
    顧名思義,「審」就是法院,「檢」乃追訴者,
    也就是國家的刑罰權,不可由同一機關為之,
    應由兩個機關各自獨立機關行使,
    想一想上次包大人的例子就知道啦!
 (二)審檢分隸
    即法官和檢察官各自獨立,互不相屬,
    法官屬於司法權,檢察官屬於行政權,
    (嗯,司法跟行政不同,推定大家都有憲法的基本常識)
    才能夠成功的扮演其在刑事訴訟法上的地位,以避免官官相護。
    法官→中立的審判者。
    檢察官→調查證據、篩選案件。
二、控訴壟斷原則:
  惟有檢察官始能控訴犯罪,這個意思就是說法官不能夠行使檢察官的職權,
  嗯,記得前幾天的報紙,有關金管會的案件,
  報紙上寫的很聳動,說法官問官員話後,說信不信要辦他,
  其實這個指的是告發(俗話就是檢舉),
  並不是說法官可以直接辦他、判決他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266條:
  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三、無控訴即無審判原則:
  即不告不理、告即應理。反面來說,不告而理、或是告而不理都是違法的。
  若將包大人放到現在的時空中,不告而理就可以這樣說,
  包大人是職司審判者,所以他不能夠主動的去偵查犯罪、起訴被告,
  再說白一點,就是包大人不能夠因為閒閒無事做,就跟展昭說:
  「ㄟ!貓仔,最近好無聊喔,
  你去路上找幾個被告,抓回來讓我審一下,
  老娘我想要享受一下審問被告的高潮,不不不,是審問被告的快感啦。」
  告而不理,就像是檢察官起訴了A女對山下性騷擾,
  包大人不能夠因為南京大屠殺的關係,
  認為A女乃民族英雄、國家的救星,所以不予審理。
四、檢審制衡原則:
  檢察官和法官對於犯罪的判斷,
  不管在實體法、或是程序法,有時可能不同,
  所以可透過上訴、非常上訴等制度,
  以建立均衡的機制。

----------------------------------------------

以上報告完畢,
老樣子,不懂→單號
    瞭解→雙號

下一次,再按進度寫吧!
標籤:
瀏覽次數:90    人氣指數:3230    累積鼓勵:157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刑事訴訟第一講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刑事訴訟第三講
 
住戶回應
 
時間:2007-08-13 15:27
她, 41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08-13 00:11
她, 41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8-13 00:46]:

嗯,這就是很討厭的地方,
錯就是錯,為啥大家錯,自己就一定要跟著錯!很怪的一種邏輯!

 
時間:2007-08-11 23:02
她, 41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8-11 23:24]:

對啊!現在的媒體(應該說是現在的小朋友)
,一點責任感都沒有!

 
時間:2007-08-10 18:47
她, 41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8-11 21:22]:

呵呵!
因為媒體既然要報導,
我想他們就應該盡些責任,
讓他們說出來的話不會讓讀者混淆,
這種半桶水的報導最差勁了啊!

 
時間:2007-07-28 19:24
她, 44歲,台中市,醫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8-11 21:20]:

嗯,這未來很難說,
複製羊都出現了,
搞不好以後真的會有這一類的技術啊,
那妳到時在再生幾隻出來看看唷!

 
時間:2007-07-27 22:16
她, 44歲,台中市,醫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7-28 16:40]:

哈哈!恭喜你已經可以當一個好媽媽了!
嘿嘿!快去生一隻出來瞧瞧^_^

 
時間:2007-07-27 21:37
她, 44歲,台中市,醫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7-27 22:05]:

呵呵!
有看懂就好,
再接下來,就是漸漸的會讓妳看不懂的慢慢會出現了~~
哈哈!好讓你以後不會騙你家小孩去念法律系的~

 
時間:2007-07-27 10:27
她, 38歲,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7-27 10:52]:

對啊!!教召,很機車,
真羨慕那些不用當兵的爽人,
還有那些當替代役的爽缺!

老娘陸戰隊真機車~~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