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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勞保局規定 粉重要ㄉ!!!
作者: 武飛~法律小幫手 日期: 2007.05.21  天氣:  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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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領滿6 個月的勞保失業金嗎 那你可能虧大了

未來大家都可能用得上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071
.
記得不要領滿 6 個月.

依此規定, 失業金一輩子最多領五個月.
領滿 6個月 , 退休金就沒有了.



勞保局規定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 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如果你有十幾二十年的年資郤又領滿六個月的人 你的老年給付可憐了

可能有很多人都不知道 快告訴你身邊想領失業金的人吧

附上勞保局的網頁 自己看看吧





::: ◎首頁> 失業勞工> 如何請領就業保險相關給付> 失業給付> 給付標準及期限
給付標準及期限





一.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
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二.
給付期限:

1.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 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
起算。
2.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 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
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 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
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3. 依前項規定領滿 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
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 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
起算。
三.
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
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 80部分,應自失
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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