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女子章亭立去年走在師大商圈巷道內,遭汽車輾過右腳掌致腳趾骨折,還被警方以「未走人行道」開罰三百元,她打官司強調「人行道在對面四點七公尺,難道要我飛躍逛街」,台北地院認為,章女若要走人行道,得先跨過二點一公尺寬的機車停車格,認定道路設計不當,判她免罰。
不過北市交工處長陳學台昨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若設有人行道就該走人行道,未設人行道路段應靠路邊走,該路段並未設計不良。章女昨聯繫不上。
去年五月三月下午,章女與友人在師大商圈逛街,行經大埔鐵板燒店門前,一輛汽車突靠近,章女隨即慘叫跌倒,事後發現其右腳掌被車輾過,第四、五趾骨折,警方到場後,竟以「行人未走人行道」對章女開出一張三百元罰單。 章女不服,先後申訴、打行政訴訟抗罰。她指出,現場商家都在馬路右側,人行道卻在左側,左側只有公園沒店家,她靠右走沒錯,是汽車駕駛有錯,否則該路段就應設置「此路段沒人行道,不得去商店消費」的警告牌。 法官認為,政府為配合商家,在五點七公尺的窄巷設機車格,造成路面寬度剩三點六公尺,且該路段右側商店區無人行道,導致行人須走到馬路上,行人在人車爭道下成為弱勢族群,已偏離文明社會應以行人為本的交通理念,實屬道路設計不良,判章女免罰。
新北市交通大隊執法組組長楊信毅指,行人違規,依法均可處三百元罰鍰,但民眾若不服,可向當地警分局申訴,若仍不服裁決,可打行政訴訟維護權益。 師大商圈三里里民自救會會長劉振偉說:「政府應思考,是否在此路段限速二十公里以下。」民眾「小胖」說,該巷狹窄,每天經過的路人很多,行人被撞還被開罰,很不合理。
★申訴途徑 ●親自到罰單上應到案處所辦理 ●掛號郵寄至舉發機關或應到案處所 ★應備申訴文件 ●罰單、採證照片正本 ●書面申訴書 ●其他足以佐證資料 ★不服申訴時 ●申訴遭駁回仍不服,30天內可向各地院聲明異議 ●須預繳300元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