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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預售屋履約制度五月上路
作者: 行雲流水 日期: 2011.03.19  天氣:  心情:
行政院內政部及消保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裡,裁定將納入履約保證機制,經公告後預計在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起生效,屆時可確保購買預售屋民眾應有之權利、守住自己的血汗錢,毋需憂慮不良建商惡意捲款倒閉。

未來施行的預售屋履約機制,依消保會《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事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載,總共有兩大類,分別有五種方式,買賣雙方可相互約定選擇其中一項簽定。第一類是『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其內容還有待消保會召集專家學者研討後才會公布詳細條文。


●價金保證

另外一類替代方式,則計有四個選項,第一項是『價金返還之保證』,由建商負擔保證費用,並與金融機構簽訂保證契約,在買賣時建商應提供該契約之影本予消費者審閱,若往後建商若不能如期交屋,則承作之金融機構應返還所有價金。

第二項『價金信託』則是將民眾購買預售屋的價金交付信託,存入金融機構設立的專用帳戶中,該信託價金之受託人及受益人皆為買方而非建商,若建商未能依約完工或交屋,則受益權歸買方所有。若買賣雙方選擇此項,則建商亦應提供信託契約影本給買方。

以上二項保證,均屬於『價金保證』的一環,意思就是當建商未能交屋時,消費者可以拿回已付的款項,避免任何損失。


●交屋保證

第三項『同業連帶擔保』,規定賣屋的建商須與『同業同級』的公司作相互連帶擔保,在賣屋時建商應提『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消費者,若賣屋之建商違約,則消費者可持買賣契約向連帶擔保之建商要求完成原建案,而消費者不必付出額外費用及補償。

第四項『公會連帶保證』,賣屋之建商應加入全國或各縣市建築開發商同業公會,並且辦理連帶保證協定,而在售屋時應提供上述之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的書面影本給消費者,若建商違約,則消費者亦可要求同業公會完成建案,更不用付任何費用及補償。

以上二項可以用『交屋保證』視之,總之不論如何,消費者最後可依契約請求擔保單位、公司完成自己所買的房屋。然而,若消費者擔心連帶擔保的單位、公司惡意拖延施工,還是選擇價金返還可更為安心。


●履約保證未保證履約

以上所言之『履約保證』,消費者都必須明暸此契約並非保證賣屋的建商一定會履約,而是當建商不照實履行契約或惡意倒閉時,能讓消費者得到應有之保障,若消費者仍不放心,則可逕行選購新成屋或信譽良好建商之預售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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