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纜問題出在哪裡?
1. 民國89年12月20日頒布的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中,明訂所有有環境影響之虞的交通政策均需要環評。
2. 貓纜為了規避環評,竟以貓纜屬遊樂設施,行文環保署同意免環評,環保署再回覆纜車不在環評要求項目下可以免環評。
3. 貓纜為了規避建照申請,竟以貓纜具備交通運輸功能而可以免向各地方政府申請建照。(交通設施往往貫穿各縣市因此除了定點的建築物外,全線土木施工可免向地方政府申請建照)。
4. 無論如何:是交通設施就需要環評,不是交通設施至少也需要申請塔柱建照,結果貓纜兩項都免。
5. 每個建照需要十數個簽章,若有安全疑慮核發單位必然不可能蓋得下章,安全至少多一些保障。
6. 若為了不必建照,就必須定位為交通設施,政府施作的交通設施就必須作環評,而環評要求下必然無法在有問題的塔柱點處通過興建許可。
所以貓纜該負責的就是主辦單位,他隱瞞貓纜的功能用不同的內容分別去申請免環評與免建照。因此責任非常大,看來免不了蓄意違法的官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