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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算通姦?
作者: 阿李 日期: 2010.10.16  天氣:  心情:
新竹縣已婚李姓男子<與曾姓女子相偕出遊>,晚間投宿宜蘭縣礁溪鄉旅館,李妻在員警陪同下捉姦,<發現丈夫與曾女全身赤裸同眠>,憤而控告兩人通姦,但因欠缺發生姦淫行為事證,檢方以不構成通姦罪要件,做出不起訴處分。

 


李某辯稱,因為要省錢,才會與曾女同住1房,否認與曾女有性行為;李妻在現場採集到衛生紙、衛生棉墊,經警方鑑定後,沒有男方精液反應。檢察官指出,刑法239條通姦罪規定,如果通姦者並未與他人發生姦淫行為,便不構成犯罪要件,最高法院也有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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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0-10-16 22:04
他, 56歲,台南市,建築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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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10-16 22:01
他, 56歲,台南市,建築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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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10-16 17:02
他, 43歲,亞洲其他,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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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10-16 16:57
他, 43歲,亞洲其他,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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