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994046
 海帶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溪頭螢火蟲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貪心的下場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這一篇很累人,體力不適者,勿看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7.05.15  天氣:  心情:

上圖,宜蘭五峰旗瀑布唷!


現在才上午10:00,老娘我就已經很想睡覺了!
幸好,目前看來似乎是沒啥事情可作,
那就開始來計畫,我那10月的墾丁之旅嚕!
...同事說,現在才5月就已經計畫到10月了,會不會太早了?...
哈哈!
這不就是工作存在的目的嗎?!
賺錢,除了生活費之外,不就是要享受人生,我才不要被錢給奴役咧!
南臺灣有哪些地方有好吃的、有好玩的,
若有知道的人,請提供點意見吧!


也很感謝大家努力看我所寫的工作重點,
不過,我也知道這是蠻無聊的東西,
可是我想只要有買房子、買土地的人,
大多數都會跟銀行貸款,
而銀行也絕對會因此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以應該會有瞭解的需要吧?!
因此,我們就繼續就抵押權的共通特性來作一個「簡單」(我盡量啦)的介紹吧!
若一次說太說,我想看的人很累,我大腦想的也很累吧!
畢竟才早上而已,還不能夠一下就把大腦耗盡,萬一出現困難的案件,我不就「剉屎」了!
還有,若有身體不適者,也請勿觀看以下內容,本人不負任何責任,
另外,觀看完畢後,若有覺得目眩、頭昏、想睡覺等等,這也是正常情況,請勿擔心!
抵押權,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第860條),抵押權的主要效果就在於「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所謂優先是優先於一般債權及成立在其後之抵押權。
舉例說,馬小酒向宋叔叔借款100萬元,而連爺爺將其所有價值3000萬的土地為馬小酒設定80萬元的普通抵押權給宋叔叔,在這一個例子裡面,包含了2個法律關係,
一個是宋叔叔和馬小酒之間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債權法律關係),
另一個則是,宋叔叔和連爺爺之間抵押權法律關係(物權法律關係),
宋叔叔→債權人、抵押權人
馬小酒→債務人
連爺爺→抵押人(第三人)
接下來就說說,抵押權的特性,先瞭解一下其特性,才能慢慢瞭解抵押權的好處,
抵押權有如下的特性:
(一)從屬性:係指抵押權之發生、移轉及消滅,均應從屬債權而言。
 1、成立上的從屬性:承上例,宋叔叔和連爺爺之間抵押權法律關係,是從屬於宋叔叔和馬小酒之間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之下的,當連爺爺要設定抵押權給宋叔叔時,必須宋叔叔和馬小酒之間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已成立了(成立上的從屬性),不過,此點實務上有放寬,只須在實行抵押權時,有被擔保債權存在即為已足。
 2、移轉上的從屬性:承上例,宋叔叔若要將抵押權讓與王精平,則必須連同其對馬小酒的消費借貸債權一併移轉,此即民法第870條「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所規定。
 3、消滅上的從屬性:承上例,馬小酒還宋叔叔100萬元後,則抵押權就消滅嚕。
(二)不可分性:係指擔保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抵押權人得就擔保物之全部行使權利而言。也就是說,擔保債權縱經分割、一部清償或因其他事由而一部消滅,抵押權仍為擔保各部分之債權或餘存之債權存在,亦即所謂抵押物之全部,擔保債權之各部;又抵押物縱經分割或一部滅失,各部分或餘存之抵押物,仍為擔保全部債權而存在,亦即所謂抵押物之各部,擔保債權之全部。「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Ⅰ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Ⅱ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時適用之。」民法第868、869條訂有明文。
 1、承上例,假設馬小酒於債權清償其屆至已清償了50萬元(債權一部消滅),宋叔叔所剩餘的50萬元,仍得就連爺爺的土地聲請拍賣抵押物。
 2、又或者連爺爺將該筆抵押的土地分割為二筆(假設為A、B二筆),A土地給連剩紋,另一筆B土地給其無緣的媳婦侯沛塵,宋叔叔於債權清償其屆至而未受清償,得就A或B土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清償。
(三)追及性:即民法第867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也就是如上(二)2的舉例一般,不管連爺爺把該筆已設定的抵押權的土地移轉給他人,宋叔叔都可以直接對該土地的所有人主張抵押權。
(四)物上代位性:簡單的說,就是抵押物滅失,抵押人因滅失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抵押權人對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也就是民法第881條之規定「Ⅰ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Ⅱ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Ⅲ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Ⅳ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ㄟ!看到現在是不是感覺得頭昏目眩、想睡覺,若是者,為正常現象,勿懷疑;然若有其他更嚴重之不適,請盡快就醫,下一次還會繼續說下去!
我也不知道這個會說到何時才會結束,不過,我會盡快說完的,
說完之後,我考慮一下說一說夫妻財產制好了,不然就是談一談如何離婚吧!

標籤:
瀏覽次數:102    人氣指數:2442    累積鼓勵:117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溪頭螢火蟲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貪心的下場
 
住戶回應
 
時間:2007-05-16 22:32
她, 46歲,宜蘭縣,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05-15 17:03
她, 30歲,亞洲其他,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5-15 22:31]:

哈哈!一切都在我的預料中!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