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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只要有錢、有權、有關係....
作者: 菊水軒 日期: 2007.05.25  天氣:  心情:
最近常聽人說:在台灣,只要有錢、有權、有關係,就算作奸犯科都不會有事。原本還不相信,直到最近遇到二件事,才讓我覺得有些道理。

第一件事是我以前軍中同袍,他的表弟參加南部某地的幫派組織,曾因不知原因的某件事,連續殺了四個人而被補,在一審時判決死刑,上訴二審則判十七年八個月的有期徒刑,之後再上訴到三審,承審的公訴檢察官提供一項由警方得來的證據,說人不是他殺的,所以無罪釋放,最後得知是因為前前後後花了近七仟萬的代價所得來的結果。

第二件事則是本人親自遇到的事,起因在於被詐騙集團盜用本人資料去開戶,結果承審的檢察官連我給的資料都不去調查,就一口咬定是我存心要去詐欺人家的錢,還私底下派人找我說:只要給六佰萬,則什麼事都沒有,不給錢你就自己看著辦。結果判刑確定只不過還有緩刑就是。

這就是現在台灣的司法嗎?在網路認識其他地方的檢察官,還知道更多台灣司法的黑幕,政府一直高喊要人民相信司法,直到真正遇到時,真的覺得台灣司法真的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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