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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限制行為能力人
作者: ♀ Anita ♡ 日期: 2007.12.27  天氣:  心情:
民法第12條說: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13條說:七歲以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在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有很多的法律行為是屬於效力未定或是無效,

想想自己在7-19歲時,漫漫的成長時期裡,其實有很多的事情是要經過父母的同意

例如:打工、開店。在民法第85條前半說: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

例如:購買汽機車的契約、大一迎新晚會到郊外露營要父母的同意書。

在民法第79條說: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

【允許】在民法上解釋為:事前同意。

其實台灣的小孩為什麼老是長大的原因,在法律上就可以看出端倪了!!

也是因為父母保護的太好,因為爸媽總是說:你還沒成年,這也不行,那也不行的。

在限制行為能力時期,也是可以讓小孩學著處份自己可以處份的事情

例如:零用錢,打工賺取的報酬。

我都會覺得,我好像被保護的太好,可是歲月不饒人。

不過我會努力經營我的生活,把我在限制行為能力時沒有做到的事情,想辦法做到。

縱然,青春流逝,光陰不再,也是要努力過著我成年時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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